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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三个法律草案一些委员认为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应明文禁止高利贷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确立市场竞争基本法则意义重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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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26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三个法律草案
一些委员认为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应明文禁止高利贷
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确立市场竞争基本法则意义重大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搞地方保护主义应有处罚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5电(记者刘思扬)此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公司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并分组对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有关人士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多部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草案尚属首次,它表明人大正加快有关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
经济合同法是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原法共7章57条,这次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为7章49条。据知,减去的几条,多是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条文。
在今天的分组讨论中,委员们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一些委员认为,草案应明文禁止高利贷,明确民间借贷不应高于一定的利率。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由国务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此次会议参阅的资料,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不仅复杂多样,屡禁不绝,而且还在不断翻新,逐步升级,有些已呈现出抑制市场经济活力的垄断趋势。
委员们在审议时认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尽快确立我国市场竞争基本法则,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当前最大的不公正竞争是官商结合,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他们建议草案对此应有所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刘思扬)出席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许多委员提出,对怂恿、保护或不制止当地假冒行为的地方政府,应有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惩治。
在今天分组审议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时,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补充规定,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他们建议对这个法律草案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尽快出台。
陶大镛、冯之浚、张文华等委员谈到,假冒伪劣犯罪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与地方保护主义有一定关系,对此,草案应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否则,“打假”就会变成“假打”。
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尽管补充规定草案采纳了一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但总的看,这一草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处罚仍然偏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许勤委员说,量刑的主要依据是看其犯罪手段情节是否恶劣以及造成后果的程度,而草案对手段情节的表述不清;对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能仅以违法所得的数额来定罪,处罚上应从严从重。
一些委员在审议中对草案规定“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才治罪表示不满,认为处罚太轻。张仲先委员说,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影响对外开放和我国的形象,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惩处一定要严厉。
一些委员还提出,在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禁止销售过期药品食品等方面,草案也应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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