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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不是“减除费用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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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3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漫笔

  “起征点”不是“减除费用额”
李林军
个人所得税,每家每户都关心。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于是,报纸杂志,街头巷尾,对个人所得税的议论更多了。议论的一个焦点是个人每月收入多少钱该交税。
有些报刊把这叫作“起征点”,载文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把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规定为800元,与个人收入调节税相比,提高了“起征点”。但仔细一点的人会发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此的表述则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前一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进行讨论时,有些人士在发言中,就曾大谈“起征点”问题,为400元、600元、800元,还着实争论了一番。由此看来,把“起征点”和“减除费用额”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的还大有人在。
实际上,这两个词是不能混同的。
“起征点”说的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应当征税的界限,通俗地讲,就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的,就要按全部(包括起征点以下)的数额征税。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如,某省按照这个条例作出规定:对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纳税人,以月销售收入额600元为起征点,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每月营业收入是590元,没到起征点,就不缴营业税;每月营业收入610元,超过了起征点,就得按610元全额征税。
“减除费用额”说的是税法准予从征税对象的数额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通俗地讲,就是达不到“减除费用额”的不征税,超过这个数额的,只对超过那部分征税。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790元,没有超过减除费用额,就不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810元,超过了减除费用额,就将超过部分那10元按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税收学理论上讲,“起征点”和“减除费用额”同是税收优待的具体方法,不过,“起征点”是为了照顾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对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就不予照顾,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减除费用额”则是为了照顾所有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可见,这两个概念不仅区别很大,而且是绝不能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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