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正处理林杰、张立轩等违法乱纪分子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20
第3版()
专栏:

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正处理林杰、张立轩等违法乱纪分子
本报自二月一日、二月二日和二月八日,连续揭发了安徽中共芜湖地委宣传部长林杰严重抗拒批评辱骂党报、安徽寿县农民贾新奎因检举违法分子,遭官僚主义者层层阻碍而被迫自杀和蚌埠市工商局长张立轩非法逼婚陷害干部薛祖云三个案件以后,曾先后接到各地读者和志愿军战士的来信四十多件,这些来信一致表示,要求给予林杰、张立轩等违法乱纪分子以严格处分。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府司法监察机关,对此三案,曾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对证,现在案情已全部弄清,并对有关的违法乱纪分子和失职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处理情况摘要如下:
一、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已作出关于开除反党分子林杰的党籍的决定,决定中指出,林杰曾犯了一系列的极严重的错误。一九五○年七月,前皖北日报曾揭发和批评林杰玩弄女性、打骂妻子的错误,当时林杰身为六安县委第二书记,不仅对这个批评拒不检讨,反而因此仇视党报,一再辱骂党报。说:“皖北日报是国民党报纸。”林杰认为党报对他的批评是“打击”他的“威信”,因此他对来自群众的批评非但不遵照中央指示“采取热烈欢迎的态度”,相反地却采取了抗拒批评、压制批评的态度。去年在“三反”期间,林杰与无为县人民武装部长张云同志在会议上争吵,会后,当别的同志建议他请地委派人来处理时,林杰竟骂地委说:“不管地委派那个王八蛋来处理,都得依我的意见,不然就不行。”林杰在任职无为县委书记时,常破口大骂干部。有一次林杰喊何济舟同志(县委会秘书室干事),何没有听见,林即破口大骂,骂得何济舟同志大哭。一九五一年八月,林杰和其他同志们去地委开会,船上很挤,专署粮食局有一加工科科长在上船时碰了他一下,他就大发脾气,并令其警卫员把这个科长非法看管起来。一九五二年林杰在无为县领导“三反”运动时,因为青年团员刘澜波同志曾对他随便在县卫生院拿贵重补品提出批评,他怀恨在心,后来竟然借口刘与某女同志谈恋爱令其在团小组会上检讨,并擅自停止刘三个月团籍。
上述事实证明:林杰的品质与作风极为恶劣,错误非常严重,已成为不可救药的反党分子。为了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并经中共中央华东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开除林杰的党籍。
二、陷害薛祖云的违法乱纪分子张立轩、杨振中、朱抗三人已被开除党籍。蚌埠市人民政府前工商局局长张立轩、商业科科长(支部保卫委员)杨振中、工业科科长(支部书记)朱抗等人,于一九五一年四月,陷害该局会计薛祖云(青年团员)一案(详见二月二日本报),经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四个多月调查,已完全证实。张立轩、杨振中、朱抗等人,为了可耻的个人目的,竟然利用职权,欺上压下,借端报复,于一九五一年四月间,以“政治问题”陷害薛祖云,并将其逮捕,关押达一年零两个月之久。此案被揭发后,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即派人进行调查,在检查期间,张立轩、杨振中、朱抗等仍然避重就轻,抗拒检查,推卸责任。并利用行政、支部、和保卫工作的职权,向薛祖云进行报复陷害。这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反党反人民的罪恶行为,是十分严重,十分恶劣的。为了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全体党员,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决定予张立轩、杨振中、朱抗三人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对与本案有关的前蚌埠市工商局党支部书记唐颐谿,团支部书记柳东二失职人员,分别给予党内撤销工作的处分。
三、关于寿县农民贾新奎因检举坏人坏事,遭受官僚主义者重重阻碍被迫自杀一案的处理情况。安徽寿县三和区姚皋乡大郢村翻身农民贾新奎,因为检举村干部沈宏杰、姚如学的违法乱纪行为,先后跑了十五个机关,往返七千余里,历时一年,但因受到层层官僚主义者的阻挠,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最后在被检举人的讽刺、打击和威胁下,终于被逼自杀(详见二月八日本报)。这一事件证明安徽寿县人民法院等机关,存在着严重的漠视人民控告,漠视人民生命,对干部偏听偏信的官僚主义作风,同时也证明了这些机关存在着对上级的指示极不重视,执行不力或根本不执行的严重无组织无纪律现象。现在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府司法监察机关,已对与此事件有关的人员进行了如下的处理:
(一)大郢村民兵班长沈宏杰贪污违法,经检举后,竟敢打击报复检举人,威胁逼死贾新奎,对这一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已决定逮捕法办。
(二)大郢村行政组长姚如学,包庇地主,丧失立场,打击报复检举人,决定予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姚皋乡支部书记沈颂江,不执行上级指示,认真处理贾的控告,偏听被检举人片面意见,不理睬贾的控告,造成严重后果,已决定开除其党籍。
(四)三和区民政管理员刘孟平,压制民主,无理指责检举人。负责到姚皋乡处理贾的控告时,不深入调查,竟随便发传票,使沈宏杰得以假借传票威胁贾新奎。对贾自杀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已决定撤职法办。
(五)寿县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叶梦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一贯工作不负责任,当贾新奎第一次控告到该院时,该院竟以“没有区乡政府介绍信”为“理由”,拒不受理。当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交县人民法院办理时,贾又来该院,叶只顾打康乐球,仍置之不理。这种恶劣作风,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已决定开除党籍,撤职查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