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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集资为何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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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01
第2版(经济)
专栏:市场经济知识

  社会集资为何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马鸣家
社会集资系指企业或公司通过发售有价证券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进行社会集资的单位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因此,主管机关对社会集资进行严格审批就愈是重要。但是,目前有一些不具备社会集资条件的单位,打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牌,以社会集资是集资者和投资者双方自愿为理由,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进行社会集资,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那么,社会集资为什么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呢?
其一,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稍懂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集资对投资者来说是有风险的。不论是以发行股票集资,还是以发行债券集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集资单位一旦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投资者不但得不到利息或分红收入,而且连本金也难以如数收回。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对投资者都从法律上采取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销售,必须由发行者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请,否则,不得发行;美国《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经过批准,才能发行。有鉴于此,我国《企业发行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并要求发行债券的企业公布章程或办法,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自有净资产、发行债券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以欺诈手段推销证券,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的概率。
其二,是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社会集资属于直接信用。它和间接信用一样,其信用规模必须服从于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证券主管机关对社会集资进行审批,既可以发挥支持合法集资、限制非法集资的作用,又可以收到控制集资规模、防止集资失控的效果,从而增强金融宏观调控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对社会集资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势必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妨碍金融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地发展。
其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能源、交通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调整产业结构已成为当务之急。由此决定,资金使用安排除了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外,必须向能源、交通产业倾斜。不论是国家财政资金,还是银行信贷资金,乃至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的资金,其使用都应该体现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证券主管机关对社会集资进行审批,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缓解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
当前,我国有部分企业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向社会筹集资金,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同时,作为社会投资者不应向这些非法集资单位投资,以免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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