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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局和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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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02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有资产局和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产权管理。
通知说,我国国有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约占全国林地总量的1/2,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与资产,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制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大量流失,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好现有林地资源,必须加强对国有林地和国有林木的产权管理。通知要求:
一、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林地、林木)其产权归属、产权登记和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县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发的国有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为准。在实行产权管理过程中,全国国有林业单位和非林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林地及经营的国有林木,其产权登记以及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因国家建设、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占用国有林地,致使林地产权发生变更,且林地变为非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国有林地、林木资产登记、定级、估价以及林地使用情况复核所需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通知指出,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是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林业管理工作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今后切实加强资源林政管理,推动林业生产建设全局迈向新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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