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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发出经常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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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22
第3版()
专栏:

中共河北省委发出经常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指示
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截至四月十五日,已全部胜利结束。结束前,省除派工作组分赴各地检查外,又调龙关、涞源、房山等六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一工作组组长来省汇报运动的收获、经验和问题,并召集省工会、青年团、妇联会等有关部门会议,研究经常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方法。针对各地情况,中共河北省委于四月十七日发出“关于经常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指示”。
指示首先估计了运动的成绩:经过普遍广泛地宣传后,在一般农村、工厂、街道中做到了家喻户晓,广大群众知道了实行婚姻法的好处;全省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重点片村内,特别是五千多个重点村内,基本上作到:(一)村干部、党员、团员在思想上划清了新旧婚姻的界限,积极带头执行婚姻法,支持自由婚姻,说服包办婚姻的家长;(二)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了自由婚姻的好处,乐于执行婚姻法;(三)干部和群众主动干涉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行为,自动解决自己的家庭问题,因而有力鼓舞了人们的生产与学习热情。
指示中特别指出:几千年来遗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封建思想绝不是经过一个运动就可以完全清除的。此次运动只不过是为今后贯彻婚姻法建立了若干阵地,提供了一些经验,为长期贯彻打下了基础。因此,运动结束后各地仍必须把贯彻婚姻法工作在生产运动中经常持续下去。
关于经常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方法,指示中规定:
第一,各级党委应通过总结运动的经验教训、表扬关心群众婚姻自由、支持正义斗争的组织与个人、研究经常贯彻婚姻法的计划等方法,使各级干部懂得经常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性,能够正确地掌握和宣传婚姻政策:对于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法分子,必须主动检查干涉并依法解决;对于一般夫妇、婆媳吵架、早婚、童养媳以及财产纠纷等普通民事问题,只要当事人不告发,就不应主动去干涉,但必须进行宣传教育,说服群众改变这些不健康的现象。
第二,推动各个有关部门,订立制度,保证婚姻法的经常贯彻:区以上各级文教、司法、民政、人民团体等各部门,均应根据本身工作范围,制订切实可行的贯彻计划,列入自己的长年计划之中,并经同级党委批准,彻底执行。为了发挥各个有关组织的作用,应以各级妇联为中心,在党政领导机关指导下进行定期的联系:专区、市、县、区以及厂、矿各级领导至少每四个月研究一次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和问题,省级各部门则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并于每年“三八”节前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三,在街、村等基层单位,应通过以下方法经常贯彻婚姻法:(一)村干部应主动干涉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犯罪行为。对于婚姻问题上的严重家庭纠纷,应根据党的政策妥善地进行调解与解决;(二)在青年团、工会、妇联等团体成员中,经常进行婚姻法的教育,特别是通过自由婚姻的范例进行宣传;(三)在民校政治课中加入婚姻法课程;(四)各有关部门建立与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贯彻婚姻法的联系制度。
第四,健全婚姻登记制度,正确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是保障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内各专区、市应将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一次短期的专门训练,使其正确的领会婚姻法,认真进行登记工作。
第五,发动广大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学习和祖国建设的各项工作,是实现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的根本问题,也是贯彻婚姻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在经常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中,必须鼓舞广大妇女发掘自己的潜在力量,积极参加生产学习和祖国建设的各项事业。 (李殿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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