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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读者文摘》改名说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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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0
第2版(经济)
专栏:周末杂谈

  从《读者文摘》改名说起
夏珺
从7月1日起,受读者欢迎的刊物《读者文摘》已正式更名为《读者》。一个苦心经营了10年、发行350万册的刊物为何要改名?原来,美国的《读者文摘》亚洲中文版早已在中国大陆注册,享有名称专有权,甘肃的《读者文摘》只好忍痛改名。这是对待知识产权的严肃态度。
相比之下,有的企业对商标的态度“潇洒”多了。一位朋友所在单位要举办运动会,请某服装厂订做运动服,厂家倒蛮热情,上门服务、量体裁衣,最后问道:“你们想要什么牌子?是‘阿迪达斯’,还是‘彪马’?”俨然是这两个国际名牌的分店,弄得人哭笑不得。
商品的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一经问世即成为一种价值符号,它本身也就有了一定的含金量,而且越受消费者欢迎、知名度越高的产品的商标,含金量越高,著名商标是企业的一笔无形的财富。正如我国商标专家李继忠所说:“一个有信誉的商标,便犹如‘核聚变’,商标作为一个中子,通过不断地撞击,释放出无可估量的能量。”有资料显示:美国的“可口可乐”商标早在1967年就已价值30亿美元;中国的“红塔山”价值100亿元人民币,“健力宝”价值4000万元……
商标一经注册,便产生权利和受到保护,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不幸的是,有些企业或缺乏法制观念,或明知故犯,总是有意无意地侵犯别人的商标专有权;许多驰名商标如名烟、名酒、名牌化妆品、名牌服装、名牌自行车、老字号等,几乎都遭到过冒牌货的挤兑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还有些企业不是在产品质量上向名牌产品看齐,而是热衷于模仿名牌的商标。譬如,你有“娃哈哈”,我就来个“乐哈哈”、“娃娃乐”;你有“大大”(泡泡糖),我就来个“太大”、“超大”;你有“郎酒”,我就来个“郎乡”、“郎窖”、“清郎”,而且故意突出那个书写形象,与“郎酒”的“郎”极其近似,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者,其动机在于牟取他人之财。四川古蔺县有关人士就曾直言不讳地说:“如果让古蔺县曲酒厂打郎酒厂的牌子,古蔺县每年就可多增加1000万元的财政收入。”(见1992年3月10日人民日报二版)
凡此种种,即使尚未构成侵犯商标权,至少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变相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不道德行为。因为市场如战场,名牌都是下过一番苦功,投入大量的智力、财力、物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拚杀出来的,如大名鼎鼎的“金利来”领带就是从摆地摊起家的。人家历经千辛万苦开发出来的名气,你坐享其成,用模仿的商标或品名跟着沾光,“骗”消费者的腰包,其下作不亚于梁上君子、鸡鸣狗盗之徒,到头来,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对外国的商标同样应该予以尊重,不要以为反正老外山高“总统”远,假冒了,你也鞭长莫及干瞪眼。如今,我们的企业和产品越来越多地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就要求我们遵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规,“国际玩笑”不是好开的。想赚钱,想出名,只有踏踏实实走正道,下真功夫创出真正属于自己的名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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