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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发票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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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1
第2版(经济)
专栏:市场经济知识

  遗失发票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财务核算的原始凭据。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钻发票管理空子的现象层出不穷,诸如虚假开票、贩卖发票、私印发票、虚假挂失等等,其中发票挂失的现象尤为突出。据报载,上海市各报的分类广告中,声明发票遗失一类的广告最多。对此,应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遗失发票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发生票据遗失时,须由失主向票据支付、使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法院接受申请,即通知支付人和使用人停止使用,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使用、支付、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逾期无人申请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员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其次,发票遗失后,失主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上播出或刊登“遗失声明”,这只能是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失声明”之后,发票并不因其来源如何而妨碍使用,只有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才可使该发票失去法律效力和使用价值。
社会各界对此应引起重视。首先,作为主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发票遗失后的监督管理,要督促失票者依法办理公示催告事宜,不能简单地让其发出遗失声明而了事,要注意检查和互相沟通信息,防止失去法律效力的遗失发票再次被使用,尤其要打击那些虚假挂失、私下使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收的卑鄙行为;其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谨慎使用和管理发票。万一遗失,要认识到仅仅发出遗失声明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应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并发出遗失声明提醒有关方面注意。
(周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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