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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注重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分之二的省市区成立妇女权益保障协调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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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各地注重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分之二的省市区成立妇女权益保障协调机构
本报北京7月12日讯记者苏宁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将近一周年之际,全国已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或正在筹备成立妇女权益保障的协调机构;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妇女法实施办法列入了今明两年立法计划。这是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在今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的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座谈会上介绍的情况。
彭珮云说,妇女法自去年4月3日颁布、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和群众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少地区和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女童入学率;一些城市实行了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或为妇女提供各类职业培训,扩大妇女就业渠道;部分地区和部门还注意了培养选拔女干部,使一批优秀女性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各地区处理了一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抓住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起到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广大妇女提高了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提高了法律意识和自卫能力。各地妇女信访量大幅度上升,各级人大、政府和妇联、工会等加强了信访和法律顾问工作,依法为妇女伸张正义,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谈到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彭珮云说,全国现有文盲中,女性约占70%;失学、辍学的儿童中,女童占了大多数;一些企业让处于生育期的女职工大量下岗、编余,一些单位在招工招生中不合理地压低女性比例,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城市待业青年中,女性占了70%;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越到基层越低;在生育问题上,由于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影响,一些地方出生男性比例偏高。此外,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案件仍不断发生,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局部地区仍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彭珮云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都要根据妇女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有效地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锡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来自全国30个省、区、市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130多位代表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连崑在开幕式上讲了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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