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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投入供销社的股金该如何分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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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点题

  社员投入供销社的股金该如何分红?
有不少村民反映,从建国初期开始,他们曾几次向基层供销社投资入股。但是最近几年来,供销社既没有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公布帐目,也没有分红。现在,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实行个人租赁或承包,供销社从银行或信用社贷款部分,租赁、承包人可以承担,可是,社员投入的股金,却没人管。
内蒙古赤峰市初头朗镇柴胡栏子中学
康凤璋
康凤璋同志:
收到您的来信后,记者走访了原商业部供销合作管理司的有关负责同志。据介绍,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合作经济组织。对社员股金的管理办法,原商业部1985年商财字第30号文件有如下规定:
供销社吸收社员股金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社员股金永远归入股社员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挪用或私分。企业如倒闭,应首先退还股金;企业如合并,社员股金是随企业转移还是退还,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即一般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费用中列支;同时,在缴纳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留利多的多分,留利少的少分,亏损单位只保息不分红。“保息分红”要年年兑现,不得拖欠。
社员要求退股时,须向供销社提出申请,供销社于年终决算后将股金、股息和红利一起付给社员。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年中退股的,只退股金和股息,不予分红。
这位负责同志强调,供销社搞租赁经营和承包,只是经营机制的改革,不影响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也不影响社员股金的及时兑现。有的供销社改革经营机制后不及时兑现股金利息和红利是不应该的。社员股金分红应继续按原商业部有关供销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报记者赵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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