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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摩渔业合作新方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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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2
第7版(国际)
专栏:综述

  推动中摩渔业合作新方式
本报记者赵章云新华社记者谭发瑜张克千
中国和摩洛哥两国渔业在远洋捕捞方面的互利合作、合资经营已经历时5年。这一合作经历了有益的尝试和正常的运营,现在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巩固和发展的阶段。
中摩渔业互利合作始于1988年。摩洛哥虽有渔业资源,但缺乏资金和技术,中方拥有设备和技术条件,又正处在对外开放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两国渔业界人士经过协商探索,决定相互取长补短,采取卖方信贷、共同管理的方式,联合创办合资渔业公司。所谓卖方信贷方式,即中摩双方各投资50%,成立合资公司,中方向合资公司提供100%的卖方信贷,为合资公司在中国制造冷冻拖网渔船。然后按照摩洛哥的法律规定注册登记,在摩洛哥海域作业。船款以优惠条件分期偿还。双方共同参加渔业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国水产总公司、上海远洋渔业公司等5家中国公司,已先后与摩洛哥的渔业合作伙伴,以这种方式合资创办了16家渔业公司和一家渔用物资公司,中方以卖方信贷的方式提供的渔船已达64艘。
这种合资方式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双方的互利和互补。对摩方来说,它使政府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条件优惠的外国投资,金额已达1亿美元左右,完全符合摩洛哥多方位多渠道吸收外资、发展经济的方针。这种方式不仅将使摩方最终获得大批渔船,而且还使摩方通过向中方学习渔业管理和捕鱼的知识,培养了一批工业捕鱼的专业人才,使摩洛哥有了建立自己的捕鱼船队和发展自己捕鱼业的可能,符合摩洛哥政府长远的渔业政策。由于这种合资公司的活动都在摩洛哥境内进行,它给摩洛哥创造了新的外汇来源,创汇率高达40%以上。另外,这种公司还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并使港口的金融、保险、物资供应以及服务等行业受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这种合资形式也使中方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它不仅使中国的船只、渔用物资、零配件和劳务有了市场,而且还带动了国内有关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由于中摩双方严格按照互利互补和平等的原则,发挥了各自长处和优势,在短短的几年里,中摩合资公司已取得迅速发展。5年来,中摩渔业合作发展良好,与中方合作的摩方经理人员对这种合作形式也感到满意。有的摩洛哥渔业界人士认为,这种合作是“南南合作的典范”,符合中摩两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任何成功的事业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中摩渔业合作也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波折。特别在当前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由于物资、燃料等价格上涨,成本增加,鱼价暴跌,使经营效益下降。面对这种局面,中摩这种方式的合作曾遭到非议。但两国大部分渔业界有识之士都意识到,目前的合作是真正有利于双方的合资形式,合作双方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它继续保持下去。只要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就一定能够克服经济危机带来的困难。(本报摩洛哥阿加迪尔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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