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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上要求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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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4
第4版(要闻)
专栏:

  任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上要求
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
本报北京7月13日讯记者苏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京举行部分省市高级法院审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任建新说,近几年来十分猖獗的制售伪劣商品活动,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毒瘤。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而且已经形成了一些黑窝点和“产、供、销”一条龙的严重状况。由于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恶性泛滥,不仅严重败坏了我国名优产品的声誉,损害了国家、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地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伪劣商品流入国外后,还严重败坏了出口商品的信誉和国家的声誉,伤害了流入国人民对我国的友好感情,也严重影响了外贸市场。
任建新要求各级法院的领导同志,必须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切实把严惩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摆到审判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各地法院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打击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打假”斗争,并注意打掉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要充分体现打击力度,对重大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从严惩处,依法该重判的重判;依法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包庇纵容。在依法从严适用主刑的同时,还要充分适用财产刑;不仅要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还要注意严惩与之有关的贪污、受贿行为,特别是以“回扣”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行为。
开展“打假”斗争,必须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罚代刑”。凡是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简单罚款了事。对那些胆敢给“打假”工作设置障碍,对犯罪分子纵容、支持、袒护、包庇的人,不论职务多大,地位多高,都必须严肃处理,轻者要批评教育,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国务院“打假办”负责人李传卿也在会上向来自全国13个省区市高级法院的负责同志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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