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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访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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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15
第2版(经济)
专栏:部长热线

  为什么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访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
本报记者朱剑红
记者:很多人都不理解保护矿产资源的紧迫性。中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为什么还要建立矿产资源补偿制度?
部长:就矿产资源来说,中国的确是资源大国,也是世界第三大矿业国,但人均拥有矿产资源量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世界上只排在第80位。
记者:如此说来,保护及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关乎子孙万代的重要问题。
部长:不仅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矿产资源短缺所造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相当数量的矿山经过几十年开采,已进入中后期。据有关专家估计,到2000年,我国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现有生产能力将消失10—40%,金矿探明储量将消失70%,煤矿可供建井的勘探储量缺额较大。石油后备探明储量就更显得不足。
此外,矿产资源的浪费也很严重。一方面,有些地区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另一方面,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我国矿物能源和矿物原料消耗过大,也造成资源的浪费。我国矿产资源总利用率仅30%,远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每单位的国民收入要比发达国家多投入3—13倍的能源和2倍以上的有色金属。
记者:供需缺口大却又浪费严重,这是不是说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呢?
部长:是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矿产资源消耗补偿的具体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矿产资源由国家投资进行勘查,探明了储量无偿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处于无偿开采状态,造成了谁开采就属于谁、谁抢占谁得利的不合理局面,甚至出现了外国人无偿开采我国资源的情况。无偿开采矿产资源也使采矿者失去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经济动因,开采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低。有些矿山企业经济上困难,顾不上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不得不以牺牲资源来换取企业的经济效益。
解决供需矛盾需要寻找更多的矿产资源来替代被消耗掉的矿产资源。目前,我国地质勘查靠中央财政拨款进行,受财力所限,远远不能满足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以至勘查规模萎缩,加剧了资源供需的矛盾。按照国家以往的投资来测算,如果要保证国民经济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2000年前每年缺几十亿元的勘查投资。这些投资主要得靠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地质勘查成果有偿转让来解决。
记者:征收资源补偿费的根据是什么?
部长: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国家是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其所有权必须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否则,随着无偿开采活动的进行,国家所有的资源就会随着物质形态的耗竭而消失,使国家的所有权实际上转移到单位和个人。建立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就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必要形式。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95%的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取自矿产资源。但是,矿产资源属于耗竭性资源,与非耗竭性资源不同,必须及时补偿才能保证采矿再生产的进行。在各类耗竭性的资源中,矿产资源又与可再生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不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矿产资源耗竭后,不能靠自然过程在原地恢复补充,只能靠异地寻找资源接替。而寻找接替资源需要投入大量勘查资金,所以,为了实现矿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必须建立矿产资源消耗补偿的制度。
此外,也有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记者:建立矿产资源消耗补偿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什么?
部长:首先,矿产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一种商品。国家在其所有的矿产资源被消耗时,在经济上获得补偿,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其次,我国矿产开发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采矿活动,不仅有国有矿山企业,还有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和个体采矿者以及三资企业。如果继续延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势必形成外国采矿者、国内的私营企业、个体采矿者与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共同吃“国家资源大锅饭”的严峻局面。因此,应该向采矿权人全面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他们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我们要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实现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补偿费纳入矿产品成本之中,矿产品成本纳入后续产业的成本之中,使原材料工业、加工制造业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与国际市场对接,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据不完全统计,已有4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了采矿者需要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有偿使用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南非、俄罗斯等资源大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等资源较丰富的国家都已形成有偿开采制度,实现了矿业生产的良性循环。近年来,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外商均同意缴纳资源补偿费。
记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企业是否能够承受?
部长:目前,绝大多数矿产品的价格已经放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又将绝大部分的产品定价权下放给了企业,这些都为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创造了较好的经济环境和机遇。在即将出台的法规中,也根据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必要的减、缓条款。
(下期内容:中国轻工总会负责人谈:“复关”后轻工市场形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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