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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法律与主观意志——高厂长被免职到再任职的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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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505保健杯调查与思考征文

  民意、法律与主观意志
——高厂长被免职到再任职的教训
本报记者王华兴
去年9月至今年4月,原石家庄焦化厂的部分职工多次到本报上访,反映河北冶金企业集团公司原主要负责人不尊重他们的意愿,以党委的名义强行将石家庄焦油加工厂与石家庄焦化厂合并,免去原焦化厂厂长高富增职务的问题。
前不久,来访的职工又反映,今年4月,在广泛征求焦化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集团公司重新任命高富增为焦化厂厂长。一个厂长从被免职到再任职,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1984年,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石家庄焦化厂建设年处理2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原焦化厂做了大量工作。1989年初,河北冶金企业集团公司决定把这个项目从焦化厂分出去,从焦化厂抽人组成项目筹建处,直属公司领导。后来这个筹建处经公司批准“兼并”了石家庄橡胶化工厂,正式成立了石家庄焦油加工厂。由于各种条件不具备,此项目成了严重亏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原主要负责人决定合并两厂。这样做,既掩盖了自己的决策失误,又甩掉了亏损企业的包袱。1990年初,集团公司又将其下属石家庄钢铁厂、石家庄焦化厂等12家企、事业单位组合在一起,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实践证明,这种名为改革,实为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不但不能增强企业的自身活力,反而使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
在实行“一体化”期间,石家庄焦化厂厂长、河北省冶金系统优秀企业家、高级工程师高富增等人曾以多种形式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停止这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体化”经营机制,这位主要负责人不但不听,还多次对高进行批评。后来,高富增又在焦化厂提出的技改二期工程煤场的改造方案上与原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意见分歧,当省政府最后批准焦化厂的改造方案后,这位原主要负责人对高大为恼火。1991年,冶金企业集团公司与石家庄市经委为煤气调度权力问题发生矛盾,经省长现场办公会议确定煤气调度权仍归市经委后,这位负责人认为,石家庄焦化厂的屁股坐在石家庄市政府一边了。另外,在“一体化”期间,这位负责人因挪用焦炉改造工程专款,遭到高的反对。“一体化”解体后,在分担债务协议上签字时,高不同意,这位主要负责人认为高“不听话”。1992年5月23日,集团公司党委将石家庄焦化厂与石家庄焦油加工厂合并,免去了高富增的焦化厂厂长职务。
原焦化厂是一个有3200名职工的大厂,焦油加工厂是个只有400多名职工的小厂;原焦化厂固定资产原值2.8亿元,销售收入近2亿元,焦油加工厂只有55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并负有1900多万元的债务;原焦化厂在全国同行业中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4名,焦油加工厂是个濒临倒闭的企业。这两个厂合并后,焦化厂不少科技人员、生产骨干打算调离该厂。因新领导班子对焦化厂管理失控,两厂合并不久就发生了两起罕见的风机掉闸、焦炉放烟、循环水腐蚀设备管道等大事故。跑、冒、滴、漏严重,煤气质量下降。一些新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不够,违犯劳动纪律;职工中迟到、早退,上班洗澡、睡岗、串岗现象也时有发生。一直发展到今年元月20日、21日外供民用煤气几乎中断,发生使市民做不熟饭的恶性大事故。
对于两厂合并后出现的问题,河北省委、省政府曾于去年6月15日派人调查。7月上旬,省政府采纳了调查组提出的“两厂分开,班子成员各就各位”的建议。7月25日,省政府有关领导将解决方案与该公司原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见面时,这位主要负责人又以“群众举报高富增有严重经济问题要进行调查”为由没有执行。1992年9月,河北省政府党组又召开会议议定了5条解决意见,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向集团公司发文,严厉批评集团公司在合并两厂工作中“工作不细、程序不全、处理草率、不郑重、不严肃”的问题;要求集团公司“尽快查清高富增的经济问题,向省政府写出对企业负责、对本人负责的结论报告。”今年3月,集团公司终于作出“没有发现高富增有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其他属于一般性问题”的结论,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4月24日重新任命高富增为焦化厂厂长。
从以上事实中可以看出:
一、搞企业不依法办事就要出乱子。河北冶金企业集团公司的原主要负责人,在两厂合并和调整焦化厂领导班子的过程中,不是严格执行企业法、工会法,而是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和行政命令手段解决企业中的重大问题,致使人心涣散,企业受损。
二、决策不民主就会影响群众积极性的发挥。集团公司原主要负责人在两厂合并、任免干部等问题上,没有广泛听取意见,致使出现决策上的失误,结果给企业内部造成很多困难。
三、对在改革中有贡献也有过失的干部,不能公正对待,就会使其他人心灰意冷。高富增是一个有胆、有识的改革型企业干部,当然也有缺点和不足。对于这样的干部轻易换掉,群众怎能没有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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