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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自建的楼房上级能处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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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集体企业自建的楼房上级能处理吗?
编辑同志:
我店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今年,我店利用自有资金、职工集资和外资建成一栋楼房。此楼公司没出一分钱,可是,我们上级公司却以“要为公司职工谋福利”为由,提出要利用我店的大楼搞第三产业,遭异议后竟下文撤销我店的分房方案,撤换商店领导。请问:公司的这一做法对吗?
福建晋江市青阳烟草综合商店苏陆点
苏陆点同志: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这栋楼房是你店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参建职工和你店完全有权自行商定分房方案,没有必要经公司批准,除非上级公司同你店在建楼房时有协议时,另当别论。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司要利用这栋楼去搞第三产业,这里的“利用”,是借用,还是占用;利用的条件是同你们协商的,还是以组织身份直接处理的,需要搞清。如果公司以行政手段无偿据为己有,属侵占他人财产行为。
按企业法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因为你店不同意上级公司处理你们的楼房致使店领导被撤换,又没有征求职工意见,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在职工有意见的情况下,新派去的领导又怎么工作呢?倘若派去新领导的目的是为了压制职工对公司的意见,则是错上加错。
当前,企业正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虽然这《条例》是针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制定的,《条例》也未对职工集资建房问题作出规定,但它的精神和一些原则完全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晋江市烟草公司的领导同志认真学习《条例》,按《条例》精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事,这个问题自然会解决好的。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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