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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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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7-22
第2版(经济)
专栏: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条例》
国家经贸委主任王忠禹
国务院制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了。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在落实企业经营权、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总的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发展是健康的,势头是好的。我们要根据党中央最近关于继续抓好落实《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把《条例》贯彻落实下去。
  《条例》是必须认真执行的行政法规
《条例》是前13年企业改革经验的结晶,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它既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法规,又是促进我国企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一项法律保证。一年来的实践表明,《条例》已成为企业争取经营自主权的法律武器,成为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加速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动力。但是,目前还存在对根据《企业法》制订的行政法规——《条例》重视不够,认识不深,对《条例》以及各省市颁布的“实施办法”中已明确了的条款,以种种理由和形式不积极执行,有的部门在等待观望,等待上级拿办法,等待综合部门出政策,等待机构改革定职能;有的部门认为贯彻《条例》是经委(计经委)、体改委等部门和企业的事情,与自己的工作无关。这些都说明一些同志的法律观念不强,没有把《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置于应有的地位。
《条例》是必须认真执行的行政法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都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条例》正是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为企业向市场主体地位过渡,为政府部门适应这一过渡而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虽然《条例》是深化改革中的阶段性产物,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不管你如何看待《条例》,都要坚决执行。不能也不允许从某个部门的角度和局部的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部门甚至对《条例》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就不执行,这显然是错误的。不执行或者违反《条例》,就是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便是《条例》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正确处理贯彻《条例》中的几个关系
《条例》是我国十几年企业改革的继续和延伸;贯彻《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由于贯彻《条例》涉及方方面面,当前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这样几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贯彻《条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建设的发展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在现阶段,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因此,贯彻《条例》就是抓改革,抓经济发展就要认真贯彻《条例》。前一段时间,有的领导同志对贯彻《条例》也是重视的,做了一些工作,但没有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而是抓紧一阵子放松一阵子,影响了《条例》贯彻的进度。我们应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发展的注意力集中到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上来,实现改革与发展有机的结合。对于贯彻《条例》,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我们也必须用新思路、新方法来解决,特别是要从深层次上对传统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才能有效益,才能持久,避免大起大落。
第二,处理好贯彻《条例》与配套改革的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主要涉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企业经营权,关键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要落实企业14项经营权,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在把该由企业管而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之后,一定要把该管、该办的事做好。《条例》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角度,规定了政府转变职能的总的要求,就是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五个方面,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财产分别行使八项管理职能;二是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五是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当前特别要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比如社会保险制度能否尽快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劳动用工权能否彻底落实;应改变目前几个部门谁都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以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又如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根据多年经验也应配套进行。
第三,处理好贯彻《条例》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系。在贯彻《条例》中,转换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由于历史上种种原因,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着负担重、债务重、技改任务重、冗员多的问题,有些已是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促其转换机制,另一方面要同时帮助它们尽快卸掉这些历史包袱,为它们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当前,要结合扩大清产核资,实行财会制度“两则”,采取适当政策、有力措施,逐一分析原因,对症下药,使之增强活力,分批进入市场,努力实现“八五”期间使搞好的大中型企业达到2/3的目标。
第四,处理好贯彻《条例》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企业能否转换机制,能否增强活力,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大量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企业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厂长(经理)要树立强烈的转换内部机制的紧迫感,市场竞争的危机感,眼睛向内,苦练内功。当前,针对某些企业存在的内部管理滑坡的问题,要特别强调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充分挖掘潜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使盈利企业增盈,亏损企业减亏,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把落实《条例》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去年,中央领导同志在《条例》即将颁布时指出: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并非易事,但必须坚决把这件事办好。在当前全党认真学习、贯彻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国务院制定了这份条例。务望各级党政部门一定要继续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真正把企业自主权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全国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从最近调查的情况看,贯彻《条例》工作困难确实不少,碰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我们必须坚定信心,知难而上,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把贯彻《条例》放在各项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切实加强领导,继续落实好《条例》。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同时,党政部门、各经济综合部门也要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是持续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办法宣传《条例》。各个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对策,不断研究解决新问题。前一段,许多领导同志深入基层,现场办公,对困难大的企业逐个研究,解决问题,并以此指导面上工作,深受企业欢迎。我们要研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标准,制订规划,分类指导,争取三五年内分批把所有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同时,从现在起,我们要抓紧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把贯彻《条例》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各级领导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纪律性,继续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作用,强化对《条例》贯彻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要严肃党纪国法,及时查处一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滥用经营权的违法违纪案件,保证政令畅通,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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