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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怪·乱——台湾街头“招牌大战”一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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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28
第4版(要闻)
专栏:宝岛行④

  多·怪·乱
  ——台湾街头“招牌大战”一瞥
本报记者 江绍高
在台湾省,不管你是在台北、台中,还是在高雄,只要你上街,前后左右,满眼“招牌”。说起来,人们概括了三个字:多、怪、乱。
多。多得不可胜数。广告牌各式各样,有张贴的,有悬挂的,有竖立的,有游动的;房顶上,外墙上,树木、电杆、桥梁上,等等,凡显眼之处都是建广告牌选择地。尤其是街道两旁,密密麻麻的。
怪。怪得使人回味。“大脚婆”(鞋坊)、“老三店”、“一之乡”、“绝透了”、“老婆饼”、“一心豆干”、“甲天下”、“担担面”、“吃饱闲闲”……如果要集中整理起来,我想那一定是一本精彩的“招牌文化”。店名字一怪,当地人不说,外地人见了,少不得要在脑瓜里转几个圈。在高雄,车过“大脚婆”门口时,我不禁自言自语起来:“好好一个鞋店,怎么叫个‘大脚婆’?”同车的刘先生接上说:“店主就是以怪取胜。这不,你这一见就念了几次,人家就是要这个效果。如果不是在车上,没准你还想到店里看看,买点什么。”说的是,那些正儿八经的招牌,眼前也不知过过多少,我还真回想不起来,然而这些古里古怪的招牌给人留下了印象。
乱。乱得令人发烦。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业主,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生存空间,都在招牌上作文章:有的抢占制高点,雄居楼顶;有的怕侧挂外墙不显眼,千方百计露出头去,向街面空间延伸;有的大红大蓝,有的追求艳丽。于是,你就像置身于“招牌森林”之中,眼花缭乱;走在大大小小的招牌下,心里七上八下,神经紧张。
这并非大陆人初到台湾少见多怪,当地人也早已被这“大战”的气氛弄得难受。最近台湾的新闻媒体不断报道:广告看板乱招招。有的提醒:大楼外墙广告应注意安全性;有的发出警告:违规悬挂商业广告,将处重罚!
据了解,制作这种广告招牌是需要花很多钱的。如制作大型的霓虹灯广告招牌,约要花台币(下同)几百万元,还不包括地点的年租金。租金的价码要看设置的地点。大型广告招牌多设于最热闹、最繁华、车流人潮最多的商业区。在台北市,东区属于闹区,租金最高,一个点的年租金,平均一百五十万到二百万元;其次是火车站附近,平均行情约一百万元左右;在闹区,即使普通的牌位,一般也要四五十万元。租价没有定价的,以地点、人潮和广告效力为参考,由广告商与大楼主商定。
按说,制作广告招牌也是有规定的,面积不超过一平方米的可以不必申报广告物许可证,但在半径五十米以内设置两面以上这样的广告牌,就需申报许可证;住宅区两层楼以上不得设置广告物;任意悬挂或安装商业性广告于电杆、梁柱、树木、墙壁、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土地定著物,为污染环境行为,一旦告发,最高处以四千五百元罚款。我问一台湾同行,这些规定效果怎么样?他一笑,无可奈何地说:“不怎么样,说归说,做归做,多了也管不过来。”这大概也是实话,管还是管了的,只是管不过来。十一月十四日台湾中国时报就有报道说:“为维护市容观瞻,台北市对违规广告物进行清理,平均每周清除数至少在一万五千到一万六千件之间,由于取缔罚则相当轻,环保人员拆不胜拆,违规情节依然十分严重。”据介绍,真正大型的广告招牌违规的少,一般的招牌违规的多,一来业者对上述规定未必形成共识,比如说住宅区二层楼以上不得设置广告物,有些住宅区又是商业区,业者对这条规定就不满意;二来号称“重罚”的规定,即使违犯了,罚款四千五百元,在高收入、高消费的台湾又算得了什么,只不过相当于买一斤好茶叶的花销罢了。
广告招牌是商品生产、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影,广告招牌林立并非坏事。重要的是早规划好,一开始就要管住。若是等到乱了套再来管,那就困难多了。目前,我们内地很多城市的企业,广告招牌做得也是很有气势的,而且也多了起来,台湾在这方面走过的路,是值得内地城市的管理者们留意的。
(附图片)
台湾高雄市一角。本报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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