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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关于民办学校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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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04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积极支持正确引导
——关于民办学校的几个问题
朱开轩
●民办学校的出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对于民办学校,国家一直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方针。
●开办民办学校应以基本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助学性质的高等教育为主。
●所谓“贵族学校”违背我国教育方针,不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应改变办学宗旨。
●各类民办学校都应坚持公益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办学体制不断发生一些新的变化,除政府办学外,各党派、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组织、公民个人也开始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校。现在我们把这类学校通称为“民办学校”。同时也出现了公办学校向民办过渡的新办学体制。
民办学校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我国经济体制以及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必然产物。民办学校的肇兴,有利于调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的积极性,繁荣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利于打破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推动我国办学体制的改革;也有利于缓解政府教育经费困难和分解社会就业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多方面的需求。因此,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对于民办学校,国家一直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方针。宪法早已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党的十四大也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近年来国家教委先后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以及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印章管理等暂行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已有2万多所。其中,中小学1600多所,在校学生近20万人;幼儿园1.38万所,在园幼儿53万多人。经国家教委审批备案的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10所(其中普通高校7所,成人高校3所),还有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或企业联合开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学校40余所;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辅导、助学性质(只发写实性结业证明而不发学历证书)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500余所。另外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文化补习和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已逾万所。从总的情况看,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是健康的,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一些地方的民办学校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学质量不够稳定;一些学校脱离自身实际,盲目追求高层次学历教育;极少数学校乱发文凭,甚至把办学作为营利的手段,这不仅有悖于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也在社会上造成一些混乱,影响民办学校自身的发展。对这些问题应予重视。
根据我国国情和大多数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开办民办学校应以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助学性质的高等教育(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学历文凭)为主。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扫盲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急待普及,发展民办学校应积极鼓励和优先扶持民办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面向山区、贫困地区举办基础教育寄宿制学校。在大中城市,应鼓励面向常住无户口人员子女办学,面向要求寄读和对学校教育选择愿望极强烈的那部分人员子女办学。民办教育除少数地方有条件新办学校外,还可以通过对现有学校改制,即改为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或完全民办等形式来发展。
当前,在民办学校中社会上比较热的是民办高等教育。对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国家是放开的,按规定,一律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需求情况与基本办学条件,负责审批和管理,并要求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对于颁发大专以上文凭的学历教育,则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因为文凭代表一个国家对不同层次学历教育的规格、水平和质量的要求,文凭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决维护它的严肃性。为此,举办大专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当然,在审批时应酌情考虑具体情况,做到既保证国家高等教育的质量规格,又能鼓励和保护举办民办学校的积极性。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应同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同步改革,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近来出现了个别以贵族教育为办学宗旨的所谓“贵族学校”,有的学校甚至一开始就定名为“贵族学校”。这类学校正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必须明确指出,培养“贵族”是违背我国教育方针的,不利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我们不赞成,也不应批准举办以贵族教育为宗旨的“贵族学校”,已办的这类学校应尽快让其改变办学宗旨。还有一些学校并不叫贵族学校,而是办学条件,特别是生活条件远优于普通学校,并高薪聘请了一些高水平教师,课程设置强化外语、计算机等课程,实行封闭式、寄宿制办学,收费标准当然也较高。这类学校的出现确实适应了社会上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从国外回来的一些人员对子女教育的要求。但有经济实力上得起这类学校的人毕竟是少数。事物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有一部分这样的学校办学条件好一些,不能指责,应该允许有差别。有的人掏得起较多的钱,愿意在子女教育方面多投资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这样的学校能不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对小孩子这样培养行不行,这样的学校环境和培养方式是不是有利于青少年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认为,无论办学条件与生活条件如何优越,个人掏的钱再多,学校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教育方针,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如果办学方向和执行教育方针出了偏差,应予以纠正。因为这不只是这些学生个人和他们的家长的事,而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
我们认为,所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都应该是公益事业。各类民办学校包括中小学,都应坚持公益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学校收费可以适当高一些,但应“以支定收”,其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若有结余,亦应用于学校的自身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委正在抓紧修订《民办学校条例》。今后,国家既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对民办学校给予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治的轨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在此前提下,各民办学校均充分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作者为国家教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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