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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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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04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思考
  多吉才让
城市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各国或迟或早都会要经历城市化的历程。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方式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发展小城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它是中国国情的客观要求。
我国人口多,农村人口比重大,城市化任务十分艰巨,仅靠大中城市难以容纳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据1990年第4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有城镇人口2.9亿,比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4国人口之和还要多。但从城市化水平看,中国却又远远落后于人。据1992年统计,我国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不到200个,总计城市人口约1.7—1.8亿,如果只靠大中城市转移农村人口,平均每个城市要吸纳50万人以上,等于再造600个大中城市,这种形式的城市化,国家的财力、物力都难以承受。更为主要的是,城市规模过大容易出现交通拥挤、就业困难、环境污染等城市病,造成许多城市社会问题。所以,在建设大中城市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小城镇。全国现有建制镇12500个,乡政府驻地集镇42500个,共计55000多个,这些地方都有一定的城镇发展基础,如果每个小城镇吸纳5000人,共计可吸纳近3亿人口。
发展小城镇对农村商品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据有关方面预测,到本世纪末我国将有两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的主要就业去向就在小城镇。能否有效推动小城镇的发展,关键取决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发展小城镇最重要的条件是资金问题,国家的资金倾斜是必要的。但是完全靠国家投资也是不可能的,必须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特别是要吸引农民的资金投向小城镇建设。
要调动农民投资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首先必须调整和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过去城乡界线、农民与非农民的界线分明,农民进城困难重重。要吸引农民进城发展二、三产业和建设小城镇,必须对旧的城乡劳动力管理政策,尤其是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为吸引农民到小城镇而不涌进大中城市,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与大中城市应有所区别,简单地说,就是要放宽农民进小城镇经商办企业和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引导农民投资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完全应该采取自愿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
发展小城镇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我们要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认真做好小城镇发展规划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一)发展小城镇要与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融为一体,既要以二、三产业为依托,又要体现出为农业服务的思想。我国农业要走高产优质高效的道路,就必须依赖于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形成服务体系,就必须要有依托基地。小城镇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理想的支撑点和依托基地。
(二)发展小城镇要合理布局,提高规模效益。从过去10年的经验看,乡镇企业是农村小城镇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发展小城镇必须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并要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乡镇企业今后要向连片方向发展,与此相适应,小城镇建设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就小城镇本身建设而言,如果规模过小、布局过于分散,既难以发挥经济辐射功能,又难以解决城建方面的种种问题。
(三)发展小城镇要重视建制镇建设,形成小城镇体系的骨干框架。建制镇一般规模较大,同时是县、镇政权所在地,有的还驻有地区行署机关,具有有利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1984年有关方面曾调整了五六十年代形成的建镇标准,放宽了建镇条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单位所在地或总人口2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2000以上的乡可建镇。现在看来,这个标准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小城镇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加快建制镇的发展步伐。当前在一些地方的撤区并乡工作中,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发展一批建制镇。
(四)小城镇建设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形成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要以当地二、三产业为依托,并促进二、三产业的发展。比如有的地方是交通要地,有的地方矿产资源丰富,有的地方则以名优土特产品著称。小城镇的规划布局和市政建设要有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五)发展小城镇要节约土地,特别是不能滥占耕地。据统计,现在全国有各类经济开发区1800多处,占地1000多万亩,其中很大一部分就在小城镇,只要合理安排开发区和小城镇的市政建设,就会节省大量耕地。
(作者为民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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