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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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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5-04
第3版()
专栏:

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自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在进行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中已获得了不少成绩。据松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福建、山东、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已改建制)、绥远、江苏、皖南、川南等二十三省二行署及沈阳、旅大、鞍山、本溪、南京、武汉、广州、西安、重庆、北京、天津等十一市的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五○年五月婚姻法颁布起至一九五二年六月底止,共办理结婚登记五三六、九五四对,离婚登记三三二、三八四件,寡妇改嫁的二三、五六七人,取消婚约
(包括童养媳)三二、九二五人。陕西省三十六个县的统计,一九五○年结婚登记的三、三六七对,一九五一年一一、一二七对,一九五二年上半年即达一五、一八五对,较一九五○年增加三倍半以上;一九五○年离婚登记的三○六对,一九五一年四、四三五对,一九五二年上半年即达五、九八七对,较一九五○年增加十八倍半以上。凡是登记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地区,强迫包办、早婚、买卖等非法婚姻的数字就逐渐减少。陕西长武县一九五○年总共结婚五五五件中,经过登记的只有六四件,约占百分之十一点五。一九五一年结婚的五七六件中,经过登记的一○七件;约占百分之十八点五;一九五二年结婚三○二件中,经过登记的就有二四二件,约占百分之八十点二。
在婚姻登记制度比较健全、登记工作人员比较负责的地区,凡是经过登记结婚的,绝大部分都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据山西省武乡、榆社、左权三县十五个村的调查,在登记结婚的九十六对中,全部是自由婚姻;天津市一九五一年一月至一九五二年五月登记结婚的二二、一二四对中,自由婚姻约占百分之九十八;北京市一九五二年一至六月结婚登记的共有一一、○六五对,其中自由婚姻一○、二七五对,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三。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由于干部的认真负责,曾制止了不少封建婚姻,支持了不少男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如湖北省洪山县通过婚姻登记工作,仅一九五一年一月至九月即制止了早婚五十多对、强迫婚姻十五对、重婚五对。有些要求婚姻自由的妇女,由于觉悟较差,勇气不足,对封建家庭屈服了;但到人民政府登记的时候,为登记人员所发觉,就支持她们进一步斗争,取得胜利。如四川彭县复兴乡杜光群(女)被爹娘包办和袁发清订了婚,她不愿意,但她爹硬逼她和袁发清去乡人民政府登记。到了乡人民政府,民政干事王守明见她神色有些不自在,连问她三声是否自愿,才慢吞吞地说了一声“同意”,眼里还闪着泪水,王就暂不予以登记,叫双方回去再考虑一下,并立即下去调查。后来弄清了底细,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启发双方觉悟;杜光群大胆地说出她根本不同意这婚事,袁发清也认清了“逼着干没好处”的道理,说:“按倒鸡婆不抱蛋,任何一方不甘愿的婚姻都不会长久,不会幸福!”于是当场解除了婚约,两家父母也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决不再包办儿女的婚姻了。
离婚登记方面很多登记机关都曾根据政策及具体情况给予合情合理的调处:该离的离了,可以不离的和好了,因而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如松江省佳木斯民政局自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六月份,处理了婚姻纠纷三四三件,其中协议离婚的一九一件,调解离婚的八十二件,调解和好的七十件;福建省永春县桃源等七个乡在一九五一年冬天,一个多月的时间就调解了八十件婚姻纠纷案,并改善了不少旧的家庭关系。
两年多来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是有成绩的,但在大部地区对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亟须改进。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的区、乡干部以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对待这一工作,推诿拖延,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及时处理问题,使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甚至酿成人命。如江苏如东县某区调解助理员说:“妇女动不动就想离婚,让她多走几趟!”群众反映说:“民主政府离婚不要钱,一拖就是二、三年。”山西河津县三区寡妇李月英一九五一年七月爱上了袁充发,要改嫁,被公婆多方阻挡,并诬他俩是买卖婚姻。九月三日到区请领结婚证,区秘书薛建立就照样说他俩是买卖婚姻,硬逼月英“坦白”,月英没啥坦白的,薛就说要“调查”;但以后连跑了四次,薛既不调查,也不批准,最后还吓唬她说:“着急不算话,你就是把命给了区上也不顶事。”月英无奈,回去第二天就服毒自杀了。
有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用种种办法限制男女婚姻的自由。如江西省武宁县横山区,在婚姻法颁布后,私自制定了违背婚姻法的“婚姻法补充办法”,其中规定“离婚后,男方在未娶之前女方不得再嫁。”
有的区、乡干部擅自规定种种繁复手续,要“介绍信”,要“离婚条件”以及乱收登记费等,使婚姻登记成为一道限制群众婚姻自由的“关口”。如福建同安县潘涂乡办理婚姻登记须经乡人民政府介绍到区、照相片、检查体格、写申请书、领结婚证等手续,使群众特别是偏僻山区的群众,到区登记,往往要跑几十里或百数十里,花费很多时间。因此群众反映:“现在结婚不难手续难,五道手续三道关。”四川郫县范锡山与胡德文自愿结为夫妇,一九五二年六月一日同往区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办理登记的人员一定要乡或派出所的“介绍信”才行,使他俩为了找“介绍信”,在区、乡、派出所及县之间往返奔跑,花了十多天时间,耽误了生产,却毫无结果。四川三台县三合区曾规定结婚证收费一万五千元,离婚证收费两万元;湖北襄阳县收离婚证费竟达四万余元,引起群众很大不满。(已纠正)
有的登记人员不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抱“来者就登,不来就算”的态度,草率从事,结果使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不应准予登记的婚姻都给登记了。本溪市自婚姻法公布后到政府登记结婚的共有一、六二○对,检查了一、一六○对,其中有包办强迫的八十七对,买卖婚姻二十九对。陕西洋县宁岗乡登记结婚的二十六对中,有十六对是包办买卖婚姻。
有的在进行调解时,采“遇官司说散,遇婚姻说和”的和事佬态度或“半个眼睁,半个眼闭”、“瞒上不瞒下”等不负责任的态度,无原则地处理问题。如广西来宾县七区妇女潘现来,七岁时被卖给韦日耕做童养媳,一贯受婆母、丈夫虐待,多次要求离婚,均被村农会及乡人民政府所阻;乡长何秀忠对她说:“你们年龄相同,没有离婚条件,不能离婚。现在只有结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结果,使她感到无路可走,就和平日密友妇女黄现求、何现纪集体投河自杀了。
此外,有的登记人员处理离婚带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在照顾妇女和子女利益方面做的不够。他们认为“离婚就算便宜女方了,还要什么财产!”安徽肥西县长安乡二十五个离婚妇女,有二十个未得土地,其中李桂英因离婚后生活无着,又被以二十万元卖给人家了。阜南县黄岗区有一妇女离婚时要求带产,区干部说:“算了吧!离掉婚就算万幸了!”还有的县、区把婚姻登记视为单纯的技术工作,不设专人办理。广州市新?区曾把婚姻登记工作交给出纳员兼办。陕西宁强县某区让炊事员办,有时甚至让当事人自己填发。
由于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还存在以上这些严重问题,就使婚姻登记这个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法定手续,在某些地区变成了阻碍男女婚姻自由的“难关”。凡是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地方,婚姻登记制度就不为群众所拥护,反而为群众所惧怕和讨厌,从而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因此,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结束后的长期贯彻婚姻法工作中,一定要把婚姻登记工作做好。首先必须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机关中,原来没有专管婚姻登记的干部的,应迅速配备起来;原来已经有而做了其他工作的,应立即调回原工作岗位。县(市)人民政府应认真整顿婚姻登记机关,并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其次,在整顿与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时,训练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中已经明白指出:“保证区乡人民政府能够正确地办理婚姻登记,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抽调和训练一批观点正确的干部来担任。”“使其完全了解婚姻法并能忠实而正确地加以执行。对于那些经过教育以后仍然不能正确地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加以撤换。”因此各地应以专署或县为单位,立即着手训练干部。对于执行婚姻登记的干部,必须经常地进行思想教育,肃清其封建思想,制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在具体进行婚姻登记的工作中,应该建立若干必要的制度,如必要的调查,定期的工作检查总结等克服放任自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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