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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岂能代替刑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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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金钱岂能代替刑罚
原湖南洪江市纺织厂工人贺学文,因多次盗挖古墓,1992年6月15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洪江市纺织厂在法院判决之前已将贺学文开除。
然而,法院判决后不久,贺学文的亲属便设法让洪江纺织厂给洪江市公安局打报告,声称贺是具有一定专长的人才,愿担保其回厂劳改。洪江市公安局同意由洪江市看守所收取“保释金”5600元,让贺学文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在给洪江市法院的执行回执上,贺学文却被注明送往劳改农场。
据调查,洪江市看守所以各种名目放出去的实刑犯并不只贺学文一人。类似贺学文这样的就有6案8名罪犯。刑期分别为6年、5年、4年、1年不等,其中有流氓犯、拐卖妇女犯……
已决的实刑犯要投送劳改场所改造,而正在服刑的罪犯,即使确有重病,必须保外就医,其条件和程序也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洪江市罪犯却用金钱达到走出看守所的目的,实在是怪事。
湖南人民法院报记者龙文辉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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