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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战俘问题促成朝鲜停战 我方又作重大建设性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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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5-08
第1版()
专栏:

为了解决战俘问题促成朝鲜停战
我方又作重大建设性努力
【新华社开城七日电】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五月七日发表公报如下:
五月七日的双方代表团大会上,我方为了促成朝鲜停战,对整个战俘问题的解决又作了重大的建设性的努力。由于对方在过去十天的谈判中,固执地坚持把不直接遣返的战俘留在朝鲜,由中立国临时收管的前提,使朝鲜停战的实现又要因步骤和方法上的问题受到阻碍,使世界人民对朝鲜停战的渴望再次受到打击,因此,我方除保留四月二十六日我方所提出的将不直接遣返的战俘送到中立国去的方案外,并试图采用对方的前提:提出了另一新的方案。
南日大将在五月七日的会上说:
“我方四月二十六日提出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关于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的处理是建立在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送到中立国去的前提上的。但过去十天以来谈判会议的讨论证明:你方想用首先解决中立国提名的问题来模糊我方的这一前提,意图借此来实现你方所提的另外一个前提,即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留在朝鲜而由中立国到朝鲜来加以接管的前提。
我们认为上述两个前提是完全不同的,在不同的前提之下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案。我方的方案是要将不直接遣返的朝中战俘送到中立国去,从你方原来的控制下释放出来由中立国加以接管;然后,经过我方派人去中立国对他们进行解释,使他们得以解除疑惧因而有表示其意志的可能;然后,凡其中提出要求遣返的一切战俘应由有关中立国当局保证将其遣返祖国。而你方的方案则是要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继续留在拘留一方控制的地区之内。这显然将使这些战俘不可能从拘留一方的控制下完全解脱出来,而中立国去到拘留一方所控制的地区内对你方所说的大量战俘进行接管也将遭遇很大的困难。同时,这一情况更将使有关方面的解释工作不能得到应有的自由和便利。以两个方案相比,我方方案是最能体现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原则和国际惯例使战俘遣返问题得到公正而合理的解决的。
但是,在过去十天来的讨论中,你方固执地坚持你方所提出的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继续留在朝鲜而由中立国到朝鲜来加以接管的前提。鉴于你方这一固执行为将使朝鲜停战的实现又要因步骤和方法上的问题而受到阻碍,从而使双方有子弟在朝鲜作战的人民以及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对于朝鲜停战的渴望再次受到打击,因此,我现在声明:我们将继续保留我方在四月二十六日提出的方案,但同时准备在你方接受我方现在提出的下列的新方案的条件之下,试图采用你方的前提,即将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继续留在原拘留地交由中立国来进行遣返的安排。我应当指出我方四月二十六日所提的方案,和这个在你方前提下所做成的新方案相比,仍然是较为合理的。
我方新方案内容如下:
一、在停战协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双方应依照停战协定第三条第五十一款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双方所交换并校正的最后名单,将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遣返,交给战俘所属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
二、为了协助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回返家乡,双方同意建立一个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由停战协定第二条第三十七款所规定的四个国家,即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及双方同意的印度,共五个国家各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
三、双方全部战俘,除本方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应予直接遣返者外,应在原拘留地点从拘留一方的军事控制和收容下释放出来,交由本方案第二条所规定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收和看管。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有执行其合法职务和责任以控制在其临时管辖下之战俘的权力。为保证此项权力的有效实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成员国应各自配备同等数目的武装力量。
四、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接管不直接遣返的战俘之后,应即进行安排,使战俘所属国家有自由与便利在自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之日起的四个月期限内,派人前往此项战俘的原拘留地点向一切依附于该所属国的战俘解释,消除他们的顾虑,并通知战俘任何有关他们回返家乡的事项,特别是他们有回家过和平生活的完全的权利。
五、在自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战俘之日起的四个月内,经其所属国家的解释之后,凡提出要求遣返回家的一切战俘,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负责协助他们迅速返回祖国,拘留方不得留难。此项战俘的遣返的行政细节,应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与双方协商解决。
六、在本方案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四个月期满之后,如尚有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之下的战俘,其处理办法应交由停战协定第四条第六十款所规定的政治会议协商解决。
七、战俘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期内的一切费用,包括其回国旅费在内,应由战俘的所属国负担之。
八、本方案的条款及由此而产生的安排应使全部战俘知晓。”
对方建议休会至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时,以便对我方新方案加以研究,我方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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