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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新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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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征文

  民间纠纷新探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民间纠纷为人民内部矛盾,但调处不力便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安定团结,因而应高度重视。最近我们对潍坊民间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如下新情况:
范围日趋扩大。如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恋爱、结婚、离婚、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生产经营性纠纷中的山林、水利、转让承包、合伙、买卖、养殖等,已涉及到公民生活、生产和人身权益的方方面面。
新类型不断出现。侵害名称权、名誉权,因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害,合伙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为了逃避债务,为了转移户口,为了多生孩子搞假离婚;为了再婚后再生孩子或为了经济利益把子女当负担,推卸抚育责任。
数量明显上升。各类型的民间纠纷大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上升最为明显的是涉及人们经济利益的民间纠纷。如一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二是解除婚约造成的财物纠纷。三是损害赔偿数目多少的争执。四是合伙经营分利或分担债务的纠纷。据调查,当前个人合伙经济组织约有70%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约有90%的经营帐目不清,盈亏不明,导致纠纷并难以调处。五是“改嫁带产”的继承纠纷。如中年丧夫的妇女改嫁想带去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继承丈夫的财产受到公婆阻挠。青州法院去年以来受理此类纠纷案21起,占继承纠纷案件的70%。
缘由错综复杂。有单方过错的纠纷和混合过错的纠纷。单方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双方混合过错责任大小不等。
调处难度加剧。近年来,不少民间纠纷不但纠纷双方自行调处不行,村里、乡里都调处不了;有的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后,表面看解决了,可当事人却结下很深的成见;有的纠纷诉讼到法院,成为民事案件收案后,法院调解不听,可若要判决,有的当事人则以死或杀人相威胁;有的纠纷一年调不了拖到两年,甚至三年五年。
激化现象增多。民间纠纷或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或因调处不力的原因而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近年有增多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于法于情不顾,蓄意谋划大动干戈,甚至行凶杀人。如某村因20厘米宅基地引出5条人命,行凶者杀了一墙之隔的邻居一家4口,自己喝农药自杀身亡。有的当事人因一只鸡丢失、一棵小树被折断而捅刀杀人。据统计,诸城市1992年法院审结12起杀人、伤害案件中因财产分配、分家析产、养老育子等问题而“同室操戈”的占8起。
民间纠纷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与当前经济生活、社会生活迅猛变化,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各种生产要素活动加快、收入差距拉大,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有所薄弱,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有所改变以及一些腐朽思想观念蔓延有着密切的联系。与有的基层领导班子软弱、民调组织不健全、基层政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紧密、调处纠纷不力也有着一定关系。
民间矛盾纠纷是诱发刑事案件的“病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容忽视的因素,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民间纠纷调解组织都要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民间纠纷调处的重要性。
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道德观念,从根本上提高觉悟,打牢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思想基础。要讲求调处纠纷艺术,提高调处纠纷能力。对诉到法院的纠纷案件,要坚持合法合理、自愿平等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公安、司法、法庭、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作用,同时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要健全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尽量把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谌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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