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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署今年财税物价大检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同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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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20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部署今年财税物价大检查
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同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国家现行财经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在检查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通知要求今年的大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在大检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公证机构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今后检查工作向正规化、经常化过渡打下基础。
在大检查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检查时限,从8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3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2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能低于40%。检查的重点是: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经济执法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重点单位。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还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通知要求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和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调低税率问题;二、有无偷漏国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了应交的利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应交国家利润的情况;三、是否依法缴纳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偷漏的问题;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途,有无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五、是否遵守控购规定和有关金融制度,有无未经批准随意购买控购商品的现象,以及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六、是否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有无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越权定价和提价的问题;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级领导部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开展1993年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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