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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发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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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20
第2版(经济)
专栏:

  就发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8月19日讯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征管法实施细则与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一致,也是按照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按照统一税收,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这一指导思想起草的。
问:在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方面,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哪些措施?
答:减税、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统一税法,超越权限擅自减税免税,自行制定,宣布税收优惠政策,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直接影响了国家税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此,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严格控制减免税,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以利于杜绝随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问:对非法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偷税骗税的现象,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措施?
答:目前经济领域里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和有关税收管理证件,或者以转借、转让、代开、出售等方式为他人提供发票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和正常商品流通秩序。由于这类行为隐蔽性较强,加上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禁止这类行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利于执行。为此细则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避税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对策?
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断发展,涉外税收逐年增长。但是,一些外商利用种种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损害我国经济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税收管理,征管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不合理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定义,以及对关联企业不合理的业务往来调整的具体方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就为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问: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
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征管法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这一原则在细则中得到进一步落实。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通过加强对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约束,尽量避免执法中出现随意性,从而达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如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的有关文件审核完毕;又如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再如规定税务机关查处违章案件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等等。
二是在细则中直接赋予了纳税人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规定税务人员如不出示检查证件,纳税人可拒绝接受检查;又如规定税务机关在处罚或没收时如不付收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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