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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会来信答复石佛寺区灾民的处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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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5-09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 批评建议的反应

中共沈阳市委会来信答复石佛寺区灾民的处理问题
中共沈阳市委会来信:四月二十一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摘要”栏对沈阳市处理石佛寺区灾民问题提出批评。这个批评基本上是正确的。三月十八日市委收到石佛寺区委会关于灾民搬家问题的报告后,认为这一问题是严重的。三月二十日市委会议讨论农村工作时,对石佛寺灾民问题有明确的指示:要迅速安置灾民生产,继续予以救济。市委农委即根据市委的指示做了。四月七日、十三日市委又两次派检查组去石佛寺区及其他有灾民居住区了解灾民的情况:灾民得到救济后生产问题已初步解决;但过去处理灾民搬家工作中有严重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四月二十五日,市委根据两次检查的结果,召集了有关单位、有关同志研究解决灾民搬家中尚待解决的问题,初步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从堤北四个行政村(鲁家、大丁泡、拉马台、五间房)的实际情况来看,辽河危害严重,该地连年受灾,年年救济,当时动员灾民搬家是正确的。但在动员群众搬家时,领导上只交代了搬家任务而未着重交代具体做法、政策及应注意的问题,以致下边干部采用严重的强迫命令的办法,把好事办坏了。这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同时在搬家工作中,个别区干部作风极端恶劣,造成了严重恶果,应受到适当处分。
(二)灾民搬出后缺乏妥善安置,这是灾民向回迁的主要原因。在处理灾民回迁时,市人民政府又指示说:“搬回之灾民仍动员搬出,否则不予救济。”这是不了解下情、不切合实际的官僚主义的指示。因此指示下达后,群众甚为不满,区里干部无法执行。
(三)迁回之灾民生活与生产问题虽已得到初步解决,还应结合生产自救继续给以救济,使灾民恢复生产能力。同时为了对迁回灾民之生命财产负责,防患于未然,政府应帮助灾民切实解决备灾
(水灾)的办法。对未搬回之灾民(约三分之二)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他们的生活、生产问题迅速给以妥善安置,使之能安家生产,并教育他们(说明利害)不再继续迁回。
(四)市人民政府、市郊区工作办事处和市委农委对处理灾民搬家问题不当各有不同责任,应在报纸上公开检讨。市委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重视的、及时的。缺点是没有及时深入检查,只布置给市委农委,没有及时与石佛寺区委取得联系,致使区委感觉市委也未管。
(五)石佛寺区委吴俊庭等三同志发现了这些问题,并一再向上级党、政机关和报社呼吁,是对人民负责、对党负责的表现。这种精神是可嘉的,应予表扬。
目前问题虽已基本上得到解决,但其中某些问题还需要继续调查了解,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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