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阅读
  • 0回复

前车之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28
第1版(要闻)
专栏:社论

  前车之鉴
今天,本报公布了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原经理部经理刘云章等18人殴打危福合致死案和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禹作敏等8人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并依法判刑的消息。大邱庄是我国先富起来的农村典型,禹作敏是全国闻名的农民企业家。因此,大邱庄问题出来后,一时成为舆论热点,在国内外反响很大。对于大邱庄和禹作敏的问题,究竟应该怎样认识呢?我们认为应该做到两个分开,接受四点教训。
首先,我们要把禹作敏等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与大邱庄的集体成就分开。大邱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涌现出来的农村先进典型。大邱庄的迅速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的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奋斗的结果。禹作敏在他接受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件下,曾经做了一些工作,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样应该指出,当他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作出一些坏事的时候,也对大邱庄的健康发展起了破坏性的作用。同时,禹作敏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背着大邱庄人民干的,是违背大邱庄人民意愿的,大邱庄广大干部和群众不能对此负责。
其次,要把在改革开放道路上个别人的失足与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分开。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党和政府就不断指出:实行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我们要注意很好地抓,坚决取缔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任其发展。党和政府还一再指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整个经济运行和各种经济关系的处理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禹作敏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是改革开放所导致,而且正是违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个别人的走上邪路,丝毫无损于改革开放伟大决策的光辉。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一切遵纪守法、按照正确方向走在时代潮流前边的人,都应得到社会的保护和尊重,绝不允许有排斥打击先进模范的事情发生。
大邱庄发生的两案是不可多得的反面教材。
教训之一: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整体利益的集中表达。宪法第2章第33条庄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民的概念中,没有名气、地位、财富、功绩的划分。不论你名气和功绩多大,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相反,名气和功绩越大,越要学法、懂法、守法,越应该成为行为的楷模,执法的榜样。如果谁认为,自己做了一点贡献,就可以头脑膨胀,蔑视法律,胡作非为,那迟早是要垮台的。
教训之二:要牢固树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例外。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物质文明建设上去了,可以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但物质文明建设上去了,并不等于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自发上去。而如果精神文明建设上不去,社会上贪污、贿赂、盗窃横行,个别人可以私设公堂,侵犯公民权利,煽动蛊惑群众,阻挠执行公务,那就不可能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的竞争条件,一定会转而损害物质文明建设。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大邱庄事件中汲取教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
教训之三:一个人无论取得多大成绩,都要摆正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我们绝不否认个人的作用,我们希望任何一个领导者都有充分施展自己才能的机会,并且努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任何一位事业的成功者都不应忘记:如果没有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没有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大气候,只凭个人才能是难以有所作为的。先进模范人物一定要从严要求自己,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切莫把组织和群众的伟大作用,一古脑记在个人帐上。对先进人物要热情鼓励,同时要严格要求,对缺点和毛病也要及时指出,绝不能一味吹捧。
教训之四:一定要抓好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基层建设。大邱庄两案中的犯罪分子,有一些是共产党员,有的还是基层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他们不但没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而且利用执政党的崇高威信、打着共产党员的招牌干坏事,这就增加了欺骗性和危害性。历史经验证明,凡是歪风邪气横行的地方,都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外的民主监督受到破坏的地方。大邱庄两案告诉我们,一定要以极大的努力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纪律和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使党政干部置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绝不允许在党内和人民政权内出现谁也管不了的“土围子”、“土皇帝”。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牢牢记住这条古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