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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罪并犯国法不容禹作敏被判处徒刑二十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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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28
第1版(要闻)
专栏:

  五罪并犯国法不容
  禹作敏被判处徒刑二十年
新华社天津8月27日电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禹作敏,因犯有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今天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8月23日和8月2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禹作敏和七名同案犯所犯罪行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禹作敏和其同案犯以及他们委托的律师分别进行了辩护。天津市各界干部群众200多人参加了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13日,大邱庄原华大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刘云章等18人殴打致死后,禹作敏多次指使他人窝藏并安排资助4名重大案犯潜逃;组织、指挥同案犯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以暴力阻碍司法机关依法勘查犯罪现场、搜捕案犯,扣留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导致公安、检察干警未能正常执行职务。在此前后,为了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干扰对案件的查处,禹作敏和其子禹绍政向某机关一名干部行贿数万元。
1992年12月,在清理原华大集团公司经济问题时,禹作敏先后多次组织、指挥了对原华大公司职工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的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在禹作敏的示意下,还发生了对北京某干部学校师生的非法拘禁和侮辱殴打。
此外,禹作敏还指使他人对大邱庄村民刘玉田的家属非法监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非法管制。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先后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物证。禹作敏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根据禹作敏所犯罪行的事实和情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以窝藏罪判处禹作敏有期徒刑6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非法管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禹作敏的同案犯分别作出了判决:以行贿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禹绍政有期徒刑10年;以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大邱庄万全公司原代总经理刘永华有期徒刑4年;以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大邱庄治保会原主任周克文有期徒刑5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原大邱庄职工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有期徒刑3年、3年、2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原秘书长石家明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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