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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赌输公款让一人赔偿损失合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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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2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二人赌输公款让一人赔偿损失合理吗?
编辑同志:
某肉联厂驾驶员张某与临时工韦某去浙江某市送牛肉,返回时,二人同去赌博,将货款1.4万元输光。韦某让张某编造货款丢失的谎言搪塞。后张某向公安机关坦白了真实情况,公安机关对其罚款1000元。其后,该厂决定损失的1.4万元货款全部由张某赔偿(已执行),并给予行政处分。请问,张、韦二人共同赌输公款让张某一人赔偿合理吗?
安徽太湖县黄文华
黄文华同志:
工厂职工利用单位货款赌博造成重大损失,又编造谎言进行欺骗,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制裁。张某参与上述行为,应当接受处罚,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
关于具体赔偿责任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据来信所述,该起货款损失,是由张某和韦某共同参加赌博造成的。韦某虽为临时工,但亦为肉联厂职工,与张某共同受厂委托执行公务,承担共同的义务。二人借机使用公款赌博,造成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各共同责任人的过错大小、行为轻重等因素,合理确定。过错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多赔;过错小的、行为情节轻的应当少赔。如果共同责任人中的某(些)人无力赔偿,可以由有赔偿能力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有权要求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责任人按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补偿。对于张某和韦某共同造成的上述损失,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肉联厂决定由张某一人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不够妥当。对此,张某可以请求肉联厂改变原来的决定,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共同承担损失,避免赔偿责任确定不当的错误,同时也避免韦某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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