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阅读
  • 0回复

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8-30
第1版(要闻)
专栏:

  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今日发出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详见本报第二版),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要与其已办的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所办经济实体中兼职;人民银行不得再给所办的经济实体提供信贷资金或在金融政策上给予特殊支持;人民银行不得再办任何经济实体。
前一段时期,人民银行系统陆续兴办了一些经济实体,曾对发展第三产业和活跃市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办经济实体开“小灶”,利用经济实体为职工谋福利,有的还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这既不利于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为腐败风气的滋长提供了条件,影响了中央银行的声誉,群众对此反映较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作出决定,自办经济实体一律限期与所办人民银行脱钩。
这次人民银行系统与自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国务院对金融系统实行“约法三章”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深化改革的方式,按照改革的方向进行治理。主要的措施有:人民银行与经济实体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已兼的要辞去一头;经济实体名称一律不再挂有“人民银行”的字样,已挂的一律取消;经济实体的财务要与人民银行分开,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