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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群众惩治腐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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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1
第4版(要闻)
专栏:短评

  依靠群众惩治腐败
由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是加强党内外群众监督、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规章制度。
广大人民群众对消极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强烈要求和坚决支持反腐败。公布这个《条例》,就是把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有力武器交给党内外群众,有助于他们依据《条例》进行监督,制约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奉公守法依章办事,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通过群众检举、揭发与专门机关依法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根据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狠刹不正之风,取信于民。所以,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有利于促进党中央近期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条例》还对维护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权利,对追究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及受理机关的失职行为的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权利,对压制揭发检举、搞打击报复的,对诬告陷害的,都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把学习贯彻《条例》同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把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变为实际行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按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依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鼓励群众揭发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和重要案件的查办情况,必须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顶着不处理。广大人民群众要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以《条例》为武器,大胆揭露党内各种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样,反腐败斗争就一定能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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