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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参谋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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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解放军总参谋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体改委等7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发布了《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共计15条。《规定》指出,企业民兵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是城市防卫作战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补充扩大人民解放军所需军官和专业技术兵的重要来源,是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骨干力量;平时,是发展生产,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骨干。
《规定》说,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机构;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领导下进行,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支持的领导原则;企业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管理计划,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企业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优化组合内部生产结构,应当及时调整健全民兵组织;企业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纳入职工政治教育计划;企业应当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的人员、时间,纳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的劳动管理计划和工时利用计划,保证军事训练的落实;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企业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计划,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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