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5阅读
  • 0回复

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径——评美国在“银河号”事件中的所作所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7
第6版(国际)
专栏:

  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径
——评美国在“银河号”事件中的所作所为
眺岳
最近,美国根据其所谓的“情报”,无端指责我“银河号”货船向伊朗运送可用来制造化学武器的前体硫二甘醇和亚硫酰氯等化学物品,并派遣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对我“银河号”进行肆意的监视、跟踪并施以威胁,直接干扰了该船的正常航行和从事的正当商业活动。更为严重的是,美方向一些国家散布其错误情报,使该船不能驶入原定的目的港停靠、装卸货物和补充给养,而在公海漂泊多日,并被迫改变航线,这不仅使我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使船舶本身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此,中国政府已向美方提出强烈抗议,要求美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为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8月24日,中方检查小组前往沙特阿拉伯的达曼港,与沙特方面一起对“银河号”上的货物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我“银河号”上根本未装载这两种化学物品,美方对我的指责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蓄意诬陷。
目前,国际上对于化学武器及与其有关的化学品的管理已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机制,这就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化学武器的公约》(以下称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决不发展、生产、取得、储存或保留化学武器,或向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转让化学武器”。(第一条第一款)“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或由其管辖的其它区域内,只能为本公约不禁止的目的而发展、生产、获取、保留、转让或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第六条第二款)公约将可用来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列入受管制的清单中,其中硫二甘醇属于关键前体。该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禁止化学武器的立场、愿望和总的趋势,对各国处理化学武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受到普遍的重视。中国政府一向严格信守国际公约,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尽管公约尚未生效,但作为该公约的签字国,中国在对待化学武器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与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对待化学物品尤其是敏感化学品的出口问题上,中国政府一贯采取极为慎重和负责的态度,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硫二甘醇是严禁出口的,亚硫酰氯的出口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可以说,在防止敏感化学品的输出和转让问题方面,在中国是有可靠保障的。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还没有生效,该公约规定的有关核查机制尚未实施,美国迄今为止仍未批准该公约,因此,美国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可以对别国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政策说三道四的,更无权要求进行核查和检查。美国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中国的正常贸易活动横加干涉,再次扮演了极不光彩的世界警察的角色,充分暴露了其大国霸权主义的真实面目。
“银河号”作为从事正常商业运输活动的货船,是一艘定期运送货物的班轮,其所载货物的全部货单是经中方严格审核过的。根据中沙两国联合检查的结果,证明船上根本没有美方所称的那两种化学品。美国根据毫无事实依据的所谓“情报”捕风捉影,对我进行别有用心的指责,目的是想损害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破坏中国同其他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干扰我经贸部门开展正常的贸易活动。美国派遣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对“银河号”所实施的一系列非法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公海自由原则。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法所公认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之一就是公海上的自由航行权。“每个国家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海洋法公约》第90条)。任何国家的船舶只要不从事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都有权在公海上不受干扰地自由航行,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各国从事商业运输行为的船只,只受其船籍国的管辖,其它国家无权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就会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和公海自由原则。正因如此,在公海上执行正常商业运输任务的“银河号”的自由航行权应该得到美方的充分尊重。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对“银河号”所实施的跟踪、监视和侦察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和海上航行的权利,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公然践踏。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是开展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在处理“银河号”的问题上,中国政府本着克制、谅解和负责的精神做了不懈的努力,表现了极大的诚意。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了保证“银河号”及船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也为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对“银河号”上的货物进行检查的建议,中方采取了合作的态度。然而,美方又在检查的具体安排上节外生枝,出尔反尔,设置障碍,人们不得不怀疑美方的居心何在?中国方面同意与沙特一起对“银河号”上的货物进行检查,完全是从大局出发,出于对化学品管理方面高度负责的态度。美方如果以为中方软弱可欺,那就大错特错了。
由于美方的无端指责和无理干扰,“银河号”在这次事件中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承运人,“银河号”负有尽快、直接和安全地将所承运的货物运往目的港的义务,并且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原定的或习惯的航程,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显然,由于美方的原因,“银河号”已发生了事实上的绕航和延误交货问题,有可能面临经济赔偿问题;二是“银河号”无法按原计划驶入目的港交货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和因接受货物检查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这次“银河号”事件完全是美国单方面造成的,因此,由美方来承担一切后果是顺理成章的。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的行为和活动是受国际法所约束的,如果侵犯了别国的权益或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就必须为此而承担国家责任。在“银河号”事件上,美国损害了一个主权国家的良好声誉和合法权益,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因此,必须承担国家责任,向中国正式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中国一贯重视中美关系,并为两国关系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中美关系只能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美国在“银河号”事件上所采取的错误行动,使中美关系蒙上了新的阴影,美国政府必须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负完全的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