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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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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5-14
第1版()
专栏:社论

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
我国人民司法机关在三年多以来的历次社会改革运动中,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去年后半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又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和新民主主义政策、纲领、法令等为内容,教育和改造了全国司法干部,尖锐地批判了当时一部分司法干部中的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基本上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工作的原则界限;惩办和清洗了当时司法机关中潜藏的一小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从政治上组织上提高了人民法院的纯洁性。这些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是有巨大意义的。
在这个基础上,最近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并以正规革命法制建设为方针,作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的决议,指出了目前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应该是和敌人的暗害破坏行为及其他一切违犯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继续进行斗争,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清理并逐步减少积压的案件,认真检查和处理过去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妥的案件。并在上述各项工作过程中,进行系统的人民司法建设工作。同时具体规定:要在工矿地区和铁路、水运系统增设专门法庭;要由县、市派出专门的人民法庭配合即将举行的普选运动,处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要以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原则在县级组织巡回法庭、人民接待室,实行一审的陪审制,并开展群众调解工作。为克服司法机关人力不足的现象,并决定在二年内增加相当数量的司法干部。这次会议解决了许多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将使我国人民的司法建设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
有些同志认为,在国家进入建设时期之后,政治法律工作的意义就要降低了。这种认识显然是完全错误的。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保护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及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斯大林同志教导说:“在建设时期中,镇压机关、军队以及其他组织,也是如在国内战争时期一样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机关,那末专政就没有可能进行有若干保证的建设工作。”(“列宁主义问题”)列宁在讲到苏维埃法院的问题时,不仅要求法院镇压被推翻的统治者的复辟企图,还要求它们“负起更加重要的另一个任务。这就是保证严格实施劳动者纪律与自觉纪律的任务。……它们要负起教育人民去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应该达成在最广泛范围内组织这类法院的目的,并把它们的活动推广到国内一切劳动生活上去。”(“苏维埃政权当前任务”论文初稿)由此可见,在我们国家进入建设时期以后,我们正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如同加强整个政治法律工作一样,才能保障国家建设工作的顺利进展。
因此,我们对于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必须正确地认真地使它贯彻执行,必须在司法系统中进
一步加强思想的、政治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就是要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学习,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反动的和错误的思想观点的认识和批判能力,增加“抗毒素”。在司法改革以前,有些并未做过旧司法工作的同志也传染了旧法观点,就是因为缺乏这种理论学习,因而缺少识别能力。经过司法改革,旧法观点受到了极沉重的打击,但还没有被彻底肃清。要彻底肃清旧法观点,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纯洁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就必须认真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而加强对新民主主义各项政策的学习,同样具有严重的意义。因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就是条文化了的政策。只有完全熟悉了和深刻地理解了国家的政策,审判工作才可能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政治目的,才不会是盲目的。
加强司法工作的业务领导同样是极其重要的。这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大力学习苏联建设时期司法工作的经验,按照我们的具体情况正确地吸收和应用这些经验,使自己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是研究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使之成为系统的和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理论性的东西。具体的和有效的做法,是随时总结各方面的典型判例,一点一滴地积累,使它逐渐成为系统的完整的经验。在土地、财产、债务、婚姻、镇压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等方面,我们已经处理过大量的案件。我们如果在每一类中选出若干典型案件加以总结,不仅可以在业务上提高干部,也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提高干部。在省(市)以上法院、对于工矿地区和铁路、水运系统人民法庭及普通基层法院的典型试验,必须统一分工,创造典型,积累经验,具体指导,推动一般。这不仅是提高干部的重要方法,也是我们创造和丰富自己革命法律并进行正规法制建设的必经之路。这种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是在任何工作中都必须应用的方法。在工作中学习、创造,在工作中健全和壮大自己,这是一切革命工作发展的规律,也是法律和司法工作发展的规律。
这次司法会议所肯定的巡回法庭、人民陪审、人民接待室和群众调解等做法,都是司法工作在贯彻群众路线方面的宝贵的经验,已经被证明是既能使案件处理准确迅速,便利人民,又能教育人民,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并促进司法干部成长的好办法。各地如果都能正确地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去工作,一定还会有更多的创造。有些司法干部至今仍在怀疑或消极抗拒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仍在脱离群众、主观臆断地处理案件,这是必须坚决纠正的。但同时又必须防止片面强调所谓“群众办案”,任何案件,不论实际上有无必要和可能,都要许多群众来参加审判的形式主义的办法,甚至判决也要由群众表决通过,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力,忽视司法机关对民间调解组织应有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或者是连必要的审判形式和必要的技术工作都一概当成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予以否定,这些只能造成新的混乱和“无法”状态,也是必须防止的。
要加强思想上政治上和业务上的领导,迅速地提高现有的干部并培养训练新的干部,正确地使用干部,及时地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偏向和错误,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就必须认真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我们不能要求法院一面审理那么多的案件,一面再管这许多司法行政工作。过去司法系统缺乏正常的领导,是和司法行政机构极不健全和司法行政工作未很好的建立是分不开的。因此,今天要加强司法工作,就必须在省市以上逐步建立司法行政机构,在县级也要设专人负责司法行政工作。
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应该把加强司法工作当成完成国家建设任务的重要保证之一,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次司法会议决议要求首先选调一批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的干部,将来并要选择人民陪审员中的优秀分子加以训练,充任审判员,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应该抓紧领导,并切实保证其实现。各地应首先加强法院工作的骨干,同时要给司法干部以政策和工作方法的教育,以一定时间讨论司法工作,使司法工作能与整个工作的脉络一致起来。对司法工作不闻不问是错误的;不经常去关心与指导司法工作,也是错误的。在司法工作配合中心工作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帮助司法干部学会以法律审判作武器,从司法工作的角度来配合中心工作,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并经过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而不是随意抽调司法干部脱离其本身的审判工作,甚至搁置大批积案不管,去做一般的工作队员或组员,使司法机关陷于无人负责的混乱停顿状态,实际上取消了司法工作和它的独立作用。这种情形,在司法改革以前曾经是不少见的,司法改革以后仍然在个别地区发生,应该下决心予以纠正。
全国司法工作人员们!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积极工作,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法律的武器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工作中认真地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等斗争,全心全意地实事求是地贯彻国家的法令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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