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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章程》作部分修改在中国妇女“七大”获一致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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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8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妇联章程》作部分修改
在中国妇女“七大”获一致通过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刘思扬)已实施五年的全国妇联章程作了部分修改后,在9月6日闭幕的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被一致通过。
全国妇联章程是1988年9月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妇联书记处认为,五年来的实践表明,六届章程确定的妇联组织的性质、职能仍然适用。章程有关组织建设和工作任务的规定也是可行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一些条款在提法上需作相应修改,有些规定也需要以改革的精神重新考虑。
据介绍,新通过的全国妇联章程共八章三十二条,比原章程增加“团体会员”一章。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章程总则中对中国妇女作用的表述改为“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考虑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对港澳台地区和华侨妇女工作的新要求,新章程在任务部分增加了“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和华侨妇女的联谊”的内容。
关于组织制度部分,针对当前妇联组织纵横结合的实际情况,为简明概括新形势下的妇联组织制度,修改后的章程为“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关于全国领导机构,由于六届二次执委会已通过“全国妇联执委工作规则”,这届章程参照规则有关规定,将执委在执委会闭会期间的职权明确为“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鉴于妇联干部希望妇联负责人上下称谓一致,并与工会、青联、学联等其他群众团体负责人的称谓一致,这次修改后的章程将各级妇联“主任”改为“主席”。
此外,七届妇联章程还对总则、干部、经费及财产等章节作了局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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