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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调控权应适当集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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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9
第3版(经济)
专栏:

  财政调控权应适当集中
财政部综合司处长肖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进行收入再分配,三是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根据国际惯例和经验,前两种职能及其派生出的事权,除了国防和外交事务外,其他均可考虑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各有侧重的分工,而宏观经济调控权必须主要和最终由中央政府掌握。我国以往的改革恰恰是在某些方面将宏观经济调控权不适当地做了分散,而且出现了权利分配不均衡问题。这就一方面导致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不断弱化,另一方面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
宏观调控权不适当分散后,中央和地方往往处于矛盾之中,比如,就财税政策来说,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办法后,有些地区对体制内收入征收不积极,却在体制外收入上做文章,甚至随意决定税收减免,使本该规范化的税收出现许多很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宏观调控权分散,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给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财政和税收。任何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财政和税收方面建立了比较科学合理的分配及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财税体制弊端较多,在许多方面既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也难以有效地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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