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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法律秩序不容践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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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9
第6版(国际)
专栏:

  公海法律秩序不容践踏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刘文宗
由美国挑起的“银河号”事件终于真相大白于天下。美国的霸权主义行为,引起中国人民极大的愤慨,国际舆论也纷纷谴责美国的丑行。
众所周知,公海绝不是处于一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公海自由”也绝不意味着在公海上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随着人类社会向现代化进步,公海的法律秩序日趋完善,涉及公海利用的国际公约也日益增多。有关公海上的人命与货运安全,各国早就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为了维护公海的和平与安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美国政府在“银河号”事件中,凭借其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的“情报”,出动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及其上空对我国“银河号”货轮进行跟踪、监视和骚扰,就是公开炫耀武力,对别国在公海上从事正常商业航行的船舶进行恫吓和威胁,严重违反了“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规定,同时也背离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每个国家对公海都享有“航行自由”等权利。这里所说的“航行自由”包括每个国家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第90条);每一船舶在公海上只受本国的专属管辖(第92条),其他国家不得干涉或阻挠其航行,更不得出动军舰和军用飞机进行跟踪、监视和骚扰。也就是说,这种公海“航行自由”是指在遵守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协定所确立的公海法律秩序基础上的自由,而绝不是像美国那样,破坏公海法律秩序,在公海上耀武扬威,阻碍别国船舶在公海上正当商业航行的自由。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对我国“银河号”进行的上述活动,恰恰破坏了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国际协定所确立的公海法律秩序,侵害公海航行自由,侵害中国主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为了巩固公海法律秩序,明确各国在公海上的权利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对于涉及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另一国的船舶或设施,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每一事件”负有责任(第94条),因此,美国由于其军舰和军用飞机在公海及其上空对“银河号”轮进行骚扰和安全威胁,致使该轮被迫暂时中断正常航行,在公海上漂泊长达20余天,不但使全体船员陷于严重困境,而且耽误船期和卸货,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按照公约规定只能由美方赔偿。
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第3款对海上登临检查还明确规定:“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在“银河号”事件彻底查清后,美国制造借口、企图推卸责任,这完全是徒劳的。众所周知,指控“银河号”轮装载有化学武器前体硫二甘醇和亚硫酰氯的难道不是美国吗?无理要求中国政府命令“银河号”轮返回出发地,或由美国登临检查的不是美国吗?派遣军舰和军用飞机对“银河号”进行骚扰和威胁的不是美国吗?
“银河号”事件给中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美方向中方公开道歉,赔偿中国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明确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这才是唯一妥善处理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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