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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回扣”的误区——访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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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律知识ABC

编者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的立法工作必将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广大公民对国家已颁布的法律,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学好法律知识是守法、用法、执法的前提。为帮助公民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本报将不定期地开办《法律知识ABC》专栏,以多种形式介绍读者关心的法律问题。
  走出“回扣”的误区
——访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本报记者 苏宁 吴兢
“回扣”是人们议论颇多的问题。为此,我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回扣”的规定,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问: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回扣”作明确的规定?
答:“回扣”是近几年来社会各方面反映很强烈的问题。在市场交易中,它已经妨碍了公平竞争。为什么有些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品竞争不过某些集体私营企业?为什么有些名优商品竞争不过伪劣商品?为什么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都与“回扣”有关。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也与“回扣”有关。所以,对“回扣”必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问: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是怎么规定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一规定杠杠划在“帐外暗中”。并且,“回扣”不但不能给个人,而且也不能给单位。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都以贿赂论处。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包括提供旅游、出国考察等。
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折扣”和“佣金”怎么理解?
答: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两者都必须如实入帐。“折扣”有两个特点,一是“明示”,它是通过合同、发票等明确约定的。二是必须如实入帐。“佣金”是指依法从事居间活动的中间人获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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