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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入“打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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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15
第2版(要闻)
专栏:

  继续深入“打假”
本报评论员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商品琳琅满目,出口创汇大幅度增长,许多产品质量、档次、品种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和发展。
但是,某些产品质量问题仍令人担忧。特别是当前法制建设亟待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制假、售假的违法分子乘虚而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广大消费者,已构成一种社会“公害”。
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我国一大批名优产品的信誉,危及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祸及广大消费者,败坏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大量税利流失,资源浪费,干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去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假”的决策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一年来,在各部门、各地方的联手“打假”,协同配合下,查处了一大批假冒伪劣的案件;这一重大举措顺乎民意,深得人心,利国利民。但是,“打假”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打假”,当务之急是要严惩一批制假售假的罪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些都是惩治制假售假罪犯的锐利武器。要纠正执法不严,失之于宽,以罚代刑,惩处偏轻的现象。
“打假”,一定要大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地方保护主义既有认识问题、利益机制问题,也有少数干部的腐败问题。有些制假售假的“窝点”、“集散地”的案犯,罗织关系网,查处的困难和阻力很大。有些干部“受人钱财,帮人消灾”。因此,一些地区制假售假问题严重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大多与某些腐败分子的姑息、包庇、纵容有关,必须追究那些公开支持、包庇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打假”,必须继续运用舆论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对那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人,要公开曝光,要点厂名、厂长名。要加大行政制裁的力度,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和集散地。要依据法律,给予经济处罚,不使制假售假分子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对触犯刑律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假”,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发动群众,教育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打假”中许多重大的案件都是群众举报揭发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形成“制假售假,人人喊打”的广泛的社会监督。
通过“打假”,要研究生产管理、流通环节、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堵源截流,找出一些从根本上堵塞假冒伪劣商品滋生蔓延的对策,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还必须把“打假”与扶优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和弘扬名、特、优、新产品,充分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出口创汇的需要,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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