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阅读
  • 0回复

税制改革漫谈(三) 遗产税:一个新税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4
第2版(经济)
专栏:

  税制改革漫谈(三)
  遗产税:一个新税种
朱桉
问:听说我国准备开征遗产税。广大群众对此很陌生。请介绍一下遗产税的基本常识。
答:所谓遗产税,简单说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所以国外有时也叫“死亡税”。遗产税的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古罗马时代就有一种类似“遗产税”的税种。近代的遗产税诞生于荷兰,它在公元1598年正式开征。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开征这个税种。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也都开征了遗产税。新中国诞生后,在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确定要开征遗产税,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开征。近十多年来,我国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比过去有了较大增加,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所以,开征遗产税,已被列入议事日程。
问:请介绍一下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和意义?
答:开征遗产税主要是通过税收手段对遗产和赠与财产加以调节,平衡公众的心理,防止贫富悬殊情况的加剧。这是国际上的普遍特点。在开征遗产税国家里遗产税已经为人们普遍接受。我这里讲一个真实的故事,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1835—1919),拥有15亿美元的巨额财产,他对遗产继承问题是这样看的:第一,个人巨富往往是依靠社会的帮助,这些个人财富在人死时应该还给社会;第二,除亲生子女可以得到适当的遗产外,其余的都应通过遗产税上缴政府;第三,继承人应该自立自强,不应该依赖祖先的财富;第四,巨额遗产对继承人不是什么好事,反而是带来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第五,积累大量财产是人成功的标志,其目的不在于把财产传给后人,所以遗产税不会挫伤人们勤奋工作的积极性。在临终前,他除留给妻子少量财产外,其余14亿多美元全部捐给了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个人财产超百万、超千万的“富翁”,而且这部分人的数量还在逐渐增加。因此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防止个人财产分布的过分集中,鼓励大家依靠自己的勤奋工作致富,限制一些人依赖继承财产不劳而获,游手好闲;同时还可以通过遗产税的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大家向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问:我国准备开征的遗产税有哪些特点?
答: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拟出台的遗产税主要应具有五个特点:第一,遗产税的征税面要窄。现阶段我国真正富裕的人还是少数。能够上缴遗产税的人也是非常少的;第二,对遗产先征税,后分割。目前,我国财产继承制度还不很健全,先征税后分配财产比较简便易行,容易管理。第三,只征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国际上为了防止有些人用生前赠与来逃避遗产税,一般在开征遗产税时也同时征赠与税,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健全,对赠与财产征税难以管理,所以准备将死者生前若干年内发生的赠与并到遗产中计算征收。第四,应规定必要的费用扣除。对于死者的遗产,要扣除合理的支付给其亲属等继承人份额,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等,此外对未成年的继承人给予额外的照顾,这些都是必要的,合理的。第五,对向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捐助的遗产要作出不征遗产税优惠规定。
问:如果开征遗产税后,应该如何缴纳遗产税呢?
答:开征遗产税后,如果某人不幸死亡,其遗产管理人或遗产继承人要向当地税务部门如实申报死者的遗产(包括死前若干年内的赠与财产)情况,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将对财产进行核实并估计出财产的实际价值,最后确定是否应当缴税及缴多少税。在办理完纳税手续之前,遗产管理人及遗产继承人不得分配遗产或办理遗产的提取、过户手续,只有当遗产管理人或遗产继承人凭税务部门发给的完税(免税)证明才能分配这些财产。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