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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应适度不法行为须制止——国家工商局局长刘敏学谈有奖销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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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律知识ABC

  有奖销售应适度不法行为须制止
——国家工商局局长刘敏学谈有奖销售
本报记者潘岗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日前,记者就有奖销售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局局长刘敏学同志。
记者:什么是有奖销售?它有几种表现形式?
刘敏学:有奖销售就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根据获奖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附赠品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哪些有奖销售行为?为什么要禁止呢?
刘敏学:《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行为通常在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况下产生,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事实上哪个消费者也不可能获奖。
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其突出的特点是商品质价不符,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表现为借助有奖销售,推销残次、积压商品,或者以次品冒充正品,以低档商品冒充高档优质商品出售。
三、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是通过抽签、摇奖或其他偶然方式决定消费者能否获得奖金或奖品的一种销售形式。
记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本法规定,凡从事上述三种有奖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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