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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荣誉权不容侵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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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公民的荣誉权不容侵害
编辑同志:
我省三台县新生镇大垭村农民龙泰银,抗美援朝时荣立三等功,1953年复员回乡。当时三台县人民政府赠给他一块“人民功臣”牌匾。去年底,龙泰银因不堪当地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重负,拒绝交钱,催收组竟要砸毁他的立功牌匾,他只好护匾外出。请问:如果催收组砸毁了那块牌匾,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农牧厅郝维平
郝维平同志:
要判定催收组如果砸毁龙泰银立功牌匾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应弄清牌匾是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龙泰银的光荣称号是否依法享有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战争中或者在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文化教育等社会活动中获得的精神奖励,它通常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等授予某种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文明单位等),使公民或法人具有某种光荣名誉来体现。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光荣称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剥夺的权利,就称为荣誉权。荣誉权属于公民或法人人身权的范畴。它包括光荣称号的使用,防止他人侵害和非法剥夺等。荣誉权直接与公民或法人的人身荣誉、人格尊严、信用品德、地位声誉相联系,既是一种身份权,又具有人格权的属性,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侵犯荣誉权的表现主要有侵害他人荣誉称号的行为和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的行为。如无端散布污蔑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是“假劳模”、“假战斗英雄”等,以及无法定事由或者由无权机关未经合法程序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等。法律规定对荣誉权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机关才能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剥夺或取消。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分析,龙泰银应享有县政府授予的“人民功臣”称号的荣誉权。那块“人民功臣”牌匾即是荣誉权的标志。这也就是说,龙泰银“人民功臣”的称号和牌匾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依法剥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侵犯。催收组扬言砸毁牌匾,迫使龙泰银护匾外出,已是对公民荣誉权的侵犯,如果砸毁了牌匾不但要承担毁坏财物的法律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承担侵犯公民荣誉权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为荣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龙泰银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荣誉权。如催收组固执己见,龙泰银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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