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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上规模欲组舰队“媳妇”要自主不肯加盟杭州企业合并风波引出多方评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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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0
第2版(经济)
专栏:

  “婆婆”上规模欲组舰队
“媳妇”要自主不肯加盟
杭州企业合并风波引出多方评说编辑同志: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贯彻《条例》,积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与此同时,在企业改革,特别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各种“婆媳”矛盾时有发生。最近,发生在我市的一起合并风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事情是这样的:杭州市机械局在学习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分析了局属40多家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提出了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方针:一是对产品有优势、发展有实力的企业,创造条件使之逐步发展成为有竞争实力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企业集团。二是对产品无优势、规模小、微利和亏损的企业,鼓励走兼并之路。三是对那些“不大、不小、不好、不坏”的中间企业,引导它们走合并的道路,上经济规模。鉴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机械局作出了将杭州弹簧厂、局供销公司、杭州轴瓦厂三家企业合并,组成机械工贸公司的决定,并在征得三家企业领导班子支持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28日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合并事宜,决定由三家企业的厂长(经理)组成筹建领导小组,并由三家企业相互协商后,自己提出合并组建的具体方案交局讨论。
在联席会议之后,局供销公司总经理以未经职代会授权为由,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在合并方案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于6月1日召开职工大会,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否定局里的决定。同时,还约请数家新闻单位采访,指责合并的决定侵犯了企业自主权,数家报刊进行了报道,“婆媳”风波一时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
作为这三家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机械局是否有权作出合并决定?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那么,为什么会有指责政府部门违反《条例》,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议论和报道呢?我们认为主要由于混淆了合并行为与企业联营以及兼并行为的含义区别。《条例》规定的14项企业自主权,主要集中在经营上。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的经营协作关系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企业兼并则有所区别,因涉及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的变更,因此,《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它企业”,但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而合并行为则完全不同,它是对企业资产的调整和优化,因此主要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实现产业引导、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有权决定企业的合并。
笔者认为,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尽管目前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相对滞后,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在类似杭州市发生的合并风波中,一味地指责政府部门是干预企业自主权,是“恶婆婆”,那么调整结构、加强宏观调控怎么进行?由谁来进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陈利卿 章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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