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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巨额贿赂洪永林被判处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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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巨额贿赂
洪永林被判处死刑
新华社广州9月23日电 (记者张才龙、通讯员王权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终审裁定原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9月1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永林犯有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洪永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洪永林在任广东省惠阳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和惠州市公安局长期间,从1988年至1991年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收受贿赂财物总额达港币91.4万元,人民币34.89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缴获洪永林的财物中,扣除洪永林受贿所得及本人的合法财产外,仍有港币1444996元,人民币693799元(含物折款),明显超过洪永林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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