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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应由政府决定或批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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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7
第2版(经济)
专栏:我看合并风波

  企业合并应由政府决定或批准
北京市西城区 许向阳
企业合并,是指政府根据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法人的行为。《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并且规定了合并的法定程序。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行使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职责。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需要,在进行较充分的协商后,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条例》规定,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的办法转移企业财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由此看出,决定企业合并不是企业的经营权,而是以政府为主的行为,是政府依法对企业财产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一项具体职责。
但是,政府决定企业合并,不应简单地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为了保证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条例》要求政府决定或批准的企业合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提出合并方案;第二,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合并的企业进行充分地协商;第三,在合并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并协议;第四,合并协议经政府批准后生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法》第五十二条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职代会不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代表,因此不能否定政府依法做出的合并决定。
                          
《我看合并风波》开栏后,不少读者来稿陈抒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讨论引起各种不同的看法,说明了讨论本身的必要。现选登两篇,供读者探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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