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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廉政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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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7
第5版(理论)
专栏:

  法制是廉政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张军
清正廉洁是民主政治和法制国家政府的重要表现和特征之一。法制之取代人治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其监督、限制并制约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权力(利),使之不致产生腐败。新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40多年法制建设的历史,也可以说就是人民政权清正廉洁,不断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历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过去我们党和国家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方面关于反腐败的不少规定、做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今天形势的需要。改革呼唤更加健全、完善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更有效地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从各级官员自觉、主动接受国家监督、人民监督的立法需要看,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之后,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已势在必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各级“公仆”的财产,其数量、来源、完税情况,有责任、有义务,也有必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少数人的经济犯罪活动,刑罚这把利剑才真正悬在了极个别靠贪污受贿、偷漏国家税款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的少数腐败分子头上。至于有义务申报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公务员的范围,以及对隐瞒不报、虚假申报者的制裁,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科学拟制。
再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行使监督权、控告权的立法需要看,我国的新闻立法应当加快步伐,尽早出台。报纸、电台、电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舆论工具,也是党、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喉舌。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行政法规的消极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包括广大记者有责任、有觉悟,也有义务利用自己的宣传工具公开检举控告,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查办,要求把惩处结果公布于世。如果没有新闻立法,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记者的采、编、发表新闻稿件的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不可避免的举报失实和可能的诬告陷害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也难以有效避免。法制约束下的舆论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党与政府的威信和办事效率的积极、重要且有效的途径。举报电话,是靠公开的舆论监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的一种补救手段。
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环节看,目前,我们的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构有必要大大加强,执纪、执法手段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如果说,现有的立法经过进一步完善,已基本可以满足、适应我国反腐倡廉的需要,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了我们当前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因此,国家应当在执法、执纪机构的人员及其素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证,执法必严应当在社会主义法制诸环节中受到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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