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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必须严格执法执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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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7
第5版(理论)
专栏:

  惩治腐败必须严格执法执纪
彭真怀
中纪委二次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提出了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上要求把反腐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中央的这一部署,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强烈心愿,表达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要求。
我们认为,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把严格执法执纪作为一项重要手段,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坚持在法律、党纪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党纪和政纪的特权,必须赋予反腐败的职能部门——纪委、监察、检察院、法院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一切权限。这种必需的权限要足以与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相抗衡,并且能够最终排除这些干扰。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以至于成为一种侵害党和国家肌体的病毒,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对贪污、受贿、弄权勒索、官倒、执法犯法打击不力,发案数与立案数、破案数相比存在明显反差,这对于正在以身试法、以身试纪的腐败分子,难以产生强大的震慑力,从而进一步促成了一些人的冒险冲动和攫取心理,使腐败现象呈蔓延和扩张之势。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势必影响中央取得反腐败斗争阶段性成果的战略部署。因此,在反腐败问题上必须摆正打击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惩治腐败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最直接服务的观念,消除一提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就认为执法执纪可以从轻、从软、从缓的误解。一个时期以来,一些观念上的错位,使我们在执法执纪问题上放松了打击的拳头。这种思想认识上的错位集中表现为三种:一是“冲击论”,认为惩治腐败强调多了,就会冲击中心工作,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正常运作;二是“对立论”,认为惩治腐败与服务于经济建设是对立的,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的环境就只有对腐败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无害论”,认为腐败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不必大惊小怪。如果不澄清这些错误认识,甚至让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在思想上解除武装,在实际执法执纪工作中产生腐败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错心理、“不想办”的消极态度和“不能办”的无奈表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应该始终握紧打击的拳头,坚持从严从重惩处的执法执纪原则,保证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执行。特别要注重选准部位,突出重点,抓住典型案件,发挥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警戒作用,对人民群众的鼓舞作用,对廉政建设的推动作用,收到“办一案、清一线、治一片”的宏观效应,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这样,才能避免在惩治腐败这一严肃的政治任务面前用表面文章代替严格的执法执纪,赢得党心民心,有效地制止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把突出的问题解决好,保证这场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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