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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四起重大经济案件八名罪犯利欲熏心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警告那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立即悬崖勒马投案自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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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8
第1版(要闻)
专栏:

  高法公布四起重大经济案件
八名罪犯利欲熏心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
警告那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立即悬崖勒马投案自首
本报北京9月27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新闻界公布了4起特大贪污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处理结果。这4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分别是:海南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偷越国境案,浙江冯阳贪污、偷越国、边境案,北京罗玉海贪污、挪用公款案和广东徐晓春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4起案件的8名罪犯分别被海南、浙江、北京、广东等地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员薛根和伙同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陈贻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熊道先、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赵东方共同预谋,并串通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另一成员杨绍琼等人,利用薛根和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员的职务之便,采取内外勾结,由薛根和盗出银行空白汇票,擅自打盖密押,开具空头汇票不上帐,交给同伙到外地银行解付取款,隐匿、销毁底联与回单等手段,多次贪污联行资金。从1992年1月至10月,共计开具银行汇票19张,贪污人民币3344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此外,薛根和还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挪用公款16万多元。案发后,全案共追回赃款及赃物折价计1952万元,尚有1392万多元没有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去年10月薛根和、熊道先在贪污罪行败露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伙同张德全等人偷越国境逃往国外,后被抓获归案。
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计划股股长冯阳,1987年间与浙江省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经理兼湖州市农场负责人徐建新勾搭成奸。后为偿还徐建新的个人债务,二人即共谋贪污公款。自1990年3月至6月期间,由冯阳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委托贷款”、“提取基金”用途、开具银行转帐支票不上帐、编造未达调节表等手段,先后凭空签发银行转帐支票19份,从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帐户上划出公款计220万元,汇入徐建新经营的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帐户。徐建新获得上述款项后,除归还10万元外,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予他人及进行经营活动。此后,冯、徐二人恐罪行败露遂共同密谋,决意继续盗划公款并携款逃往国外。为此,冯阳又采取上述手段,于1990年9月至10月间,先后凭空开具银行转帐支票11份,再次从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帐户上划出公款计290万元,汇入徐建新提供的帐户,并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对帐单销毁。徐建新得款后,将其中30万元购买假护照、80余万元兑换成美元、港币,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1990年10月8日,冯阳、徐建新携带巨额公款偷渡到澳门,取得两份伪造的护照后,又潜回广州市。此后徐、冯二人分别从白云机场乘飞机逃往新加坡。1991年4月16日,冯阳、徐建新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追缴赃款171万余元及金首饰等赃物,尚有赃款328万余元未追回。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二处汇入科业务经办员罗玉海于1989年12月至1991年3月间,为达到出境等个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单独或指使他人采用电脑划帐的方式,先后18次私自从其经管的中国银行总行某汇入汇款科目中划拨美元125万余元,转入非受益人单位帐户上,挪给台湾商人郑秀惠(在逃)等人进行营利活动。罗玉海个人从中得款3万美元。案发前,被告人罗玉海归还了57万多美元;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美元、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及物品,共计折合19.9万多美元,尚有48万多美元无法追回。
广东康辉贸易发展公司业务部承包人徐晓春,1989年10月间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花园营业所会计王淑怡相互勾结,合谋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王淑怡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所大额存款月报表提供给徐晓春。徐从中选定两个存款单位作为冒充开出汇票的单位,并按王淑怡提供的上述两单位预留在花园营业所的印鉴卡复印件,伪造了上述两单位的支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进而又分别伪造了两单位汇款人民币300万元、50万元的银行票汇委托书各一份。同年11月17日,王淑怡将这两份伪造的票汇委托书混入花园营业所正常的工作程序,骗过验印审查后,开出两张正式的汇票交给徐晓春,并发电报通知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第一营业所。徐晓春持两张正式汇票,经汇入行将350万元汇入珠海市万山管理区边境小额贸易公司的帐户上。后徐晓春托他人将该款转到香港,套得港币454万多元,随后由其在香港的代理人将此款存入自己在香港开设的银行帐户上。徐晓春与王淑怡先后逃到香港,于同年12月27日二人携赃款逃往台湾藏匿。1991年12月间,徐晓春被抓获归案;王淑怡在逃。案发后,全部赃款无法追回。
据介绍,浙江冯阳贪污、偷越国、边境案的同案犯徐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因病死亡,因此对他终止审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刘家琛在介绍这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时说,从这4起特大贪污案件的情况看,比较突出地反映出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这些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胆大妄为,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有的实属罕见,犯罪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比如海南薛根和等人贪污案,共同犯罪金额高达3300多万元,是建国以来已经审判的最大的贪污犯罪案件。
对这些贪得无厌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如不采取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就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就无法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就无法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这些犯罪分子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这方面尤以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犯罪最为突出。由此可见,在国家金融系统中,少数单位管理不严,工作秩序混乱,给犯罪分子的罪恶阴谋造成可乘之机。目前国家已开始进行金融秩序的整顿,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在当前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中,人民法院对于金融系统内部那些大肆侵吞国家钱财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以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是这些犯罪分子以金融部门的年轻业务人员居多,这是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又一突出特点。比如薛根和、罗玉海及与徐晓春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现仍负案在逃的王淑怡,都是年仅二三十岁的会计员或业务经办员。这些年来,金融系统干部队伍为适应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迅速扩大,一些原本思想素质就较差的人,混进了掌管国家钱财的金融干部队伍。因此,这些人一旦受到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容易蜕变成侵吞国家资财的金融“蛀虫”。
四是这些犯罪分子大都与金融系统外部人员相互勾结,联手共同犯罪,这在当前金融系统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其原因除了身居金融部门工作职务的犯罪分子本身具有犯罪的思想基础,以及金融系统存在的执行制度不严、监督管理不善等工作上的漏洞,其中最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对金融单位工作人员的引诱、拉拢和腐蚀。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严重关注。
五是这些犯罪分子一旦发觉罪行败露,即变本加厉,携带巨款潜逃,甚至逃往境外。这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出现的一个引人注意的情况。事实证明,不论什么人,只要他胆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刘家琛最后郑重警告那些已经和正在肆意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立即悬崖勒马,中止犯罪,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以争取从宽处理。如果继续作恶下去,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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