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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落实——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问题随笔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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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29
第2版(经济)
专栏:房地产纵横

  政策和落实
——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问题随笔之二
本报记者 蒋亚平 朱剑红
对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各种议论、批评甚多。其实,仔细分析,除了房地产市场自身的幼稚、混乱和不完善外,很多问题出在房地产业以外。
大量拆借资金违章涌进房地产领域,是近年金融体制改革滞后潜藏矛盾的大爆发;竞相出让土地、压低地价,又与特定财政体制下的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摩擦和碰撞息息相关;各路“炒家”瞬间暴富,得益于一些地方几乎形同虚设的税收管理;种种产生超额利润的“寻租行为”,是以众目睽睽的“腐败”为其沃土。
房地产业急剧降温,对人们进一步认识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近两三个月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已不算少。其主要内容集中在对土地市场的管理上,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地价的形成和执行;土地增值一类的税、费的严格收缴等。这些新的规定,抓住了房地产市场的要害。
这些新制定的措施,表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正在向前迈进。比如,作为房地产市场形成的基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而香港无论是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还是对用地结构的控制,都严格而又富有弹性,这就能在整体上把握房地产市场的跌宕起伏,这一点,恰是前一段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所缺乏的。这次调整严格强调土地出让的计划性,正是对香港经验的进一步认识。
是否在房地产交易中收取土地增值费(也有人主张叫房地产增值费),一直有不同认识,但这次意见基本统一,有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制定收取的标准和办法,估计年底可正式出台。我国土地长期无偿无值,实行有偿使用后,又碰上中国经济处于一个空前的迅猛高涨期,所以,在房地产开发商形成的利润中,确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乃至全社会投入后带来的升值效应。考虑到我国税收体系尚不完备,目前收取土地增值费是有利于防止土地收益畸形流失的。
还有对土地出让方式的要求,对土地隐形市场的限制,对垄断土地出让权的规定等等,都意味着通过这次宏观调控,今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将趋向完善和规范。
措施出了台,并不等于就万事大吉了。
这里有两个层面的忧虑。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刚刚启动,房地产实践本身展开不够,市场尚未充分发育,今后必会有新的矛盾、问题出现。因此政策、法规需要不断调整。何况这次颁布的有关措施比较急促,很难尽善尽美。
第二层面的问题更为现实,即已定措施能否被有效地贯彻执行。
比如关于土地出让计划问题。其实,国家土地管理局一直比较重视建设用地计划的制订,用地计划还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大本子”,从1987年开始,每年都很认真、严肃地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下达用地计划指标。然而,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却不太好。1992年超用计划甚多。事情很简单,许多地方政府,该用即用,需占就占,很少考虑到计划指标限制。超了少报,或者干脆不报,主管部门看在眼里,却无可奈何。
现在再次把严格用地计划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首要措施提了出来。但是,用什么办法来保证这条措施得以实施呢?
又如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中早有明确严格规定,占用耕地千亩以上,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县级政府只有3亩以下耕地的审批权。但是据记者了解,除了一些国家计划的大型项目用地外,几乎没有省市因此到北京来寻求批准,项目却照上。办法有两个:胆大的,用多少批多少,根本不理不睬;胆小的,或者说策略一点的,化整为零,自我解决,地照占,事不误。
这次法令再彰,可是,用什么来保证各行为主体不再“故技”重施呢?
再如拟定中的“增值费”,收取的前提是必须要变“暗炒”为“明炒”,各种房地产交易都要入“场”,要有完备、严格的出让、转让登记制度。但以前也并非没有规定,却被视而不见,置若罔闻。重下决心,再立新规,但是用什么来保证相关管理不会重蹈覆辙呢?
类似的问题,似乎在大多数出台措施的落实和贯彻中,都能找到。显然,措施的出台,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来说,只是迈出了最初的一步,落实的任务更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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