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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赴 依法清退——访“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家工商检查组负责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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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07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力以赴 依法清退
——访“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家工商检查组负责人
新华社记者郑庆东本报记者陈维伟
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的查处工作已近尾声,除个别省份外,整个清查清退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者均已按清退比例领回了集资款,全国清退款总比例达90%以上。
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家工商检查组的负责人,日前向记者介绍了此案清查清退工作的有关情况。
国家工商检查组成立的缘起
长城公司是1989年3月16日在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沈太福。这个公司注册后,相继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100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绝大部分分支机构是在集资后成立的。公司对外宣称“集团公司”。
据介绍,从1992年6月起,长城公司先是在海南、继而扩展到全国17个城市,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名义非法进行集资。其具体的方式是: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集资金额的起点为3000元,高者不限。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按季支付“补偿费”,年“补偿率”达24%。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多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单位集资款占7%。集资款逾5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北京的集资额最多,达2亿多元。
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这种向社会广泛集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以高利补偿为诱饵,变相吸收存款,属于金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鉴于长城公司这一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今年4月3日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参加,成立国家工商检查组,根据“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对长城公司实施检查。由于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的地域广、人员多、金额大、情况复杂,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检查组,对长城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检查,并监督其开展清退集资款的工作。
清查清退工作进展顺利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使清查清退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清退集资款的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清退工作已于7月上旬全部结束。第二步清退工作目前也已基本结束。
从已完成清退和已开始清退的地方来看,各地投资者情绪比较稳定。绝大多数投资者和非投资者认为,只有在政府的监督下,才会有这样好的结果。很多投资者没有想到清退比例会达到这么高。许多人取回款后,或买国库券,或存入银行,认为还是这样保险。不少投资者对政府果断查处长城公司非法集资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政府花费人力、物力组织清退,使广大投资者少受损失表示感谢,对参加清退的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态度表示满意。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师打电话说:“清退工作很难做。能搞得这么好,说明我们的政府是有能力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沈太福无法还清全部投资款和利息
有的投资者曾经认为:政府如果不干预,他们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而且还能拿到24%的年息。
这是投资者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产生的误解。沈太福把持下的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集资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公开公司的经营、资产和债务等情况,投资者也没有予以审查。例如,长城公司集资前欠银行4000多万元的贷款,后来大部分是用投资者的集资款偿还的。沈太福也没有如实介绍其节能电机专利技术的生产经营情况。事实上,1992年度北京长城公司在未集资前的电机生产规模是:销售收入为60.834万元,其利润为负19.0332万元。这些情况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
许多投资者对集资款的真正用途和去向,也是一无所知。集资款的用途本应受到投资者的监督,但投资者没有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沈太福也从未把集资款的用项向投资者交待过。投资者不知道,尽管他们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集资款用于“新型高效节能调速电机工业化、商业化的技术开发”,但在高达10亿多元的集资款中,只有近2500万元被用于生产、开发“节能电机”。投资者也不知道,沈太福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用虚假销售发票、过帐等方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深圳太福公司的所谓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1100多万元的税款,并按销售额的10%提取了所谓专利提成款,在帐上记下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3000万元,还把数百万元的现金装进了他个人的腰包。投资者更没有想到,沈太福还正准备将“技术开发合同”变成上市股票,从而将风险直接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还有,长城公司的某些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并没有开展集资活动,但花费的都是集资款。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共有职工3000多人,按最低水平计算,每个月的工资就达150多万元。深圳太福公司在成立半年时间里就支出各种费用近700万元,上海分公司成立后的5天内就花掉120多万元,武汉分公司在三四个月的时间里花掉各种费用达100多万元……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数千万元的集资款就这样被消耗掉了。
长城公司是一个大肆挥霍、严重亏损的企业,政府如果不依法进行干预,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无法保障。如果有关部门不冻结其帐户、存款,停止其非法集资活动,只会使更多的投资者受骗上当,花费掉更多投资者的钱。至于有人从长城公司拿到的“补偿费”(集资款利息),并不是用公司盈利支付的,而是用后面投资者的集资款支付的,也就是“用后债还前债”。
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如果政府不干预,投资款将被侵吞、挥霍、消耗得更多,将会大量流失,后果不堪设想。要是清查工作晚一些的话,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将会大得多。
清退比例虽高 政府没有出钱
近日来,许多人对长城公司返回给投资者90%的集资款感到意外。有的说:“长城公司和沈太福大肆挥霍浪费,还能退还那么多,是不是政府出了一些钱呢?”
事实是,政府没有拿钱。集资款的清退比例高,主要是因为清查清退工作做得扎实、充分、彻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各级检查组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全力以赴,深入细致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了解,在清查和清退工作中,各级检查组对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流散的资金进行了全面追缴,认真核对每一笔帐目。如对“借出”的款项、“往来”的款项和“散失”的款项,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在检察机关和国家工商检查组的努力下,沈太福贪污行贿和挥霍的部分集资款共收回了近千万元。沈太福用于欺骗投资者、提高其知名度所支付的宣传费用,也收回了数百万元。还有,国家工商检查组对长城公司散落在各地总价值1000多万元的电机及其配件进行了清理,并监督转让给了一家公司,从而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此外,有的地方政府对长城公司的资产拍卖工作提供了很多方便,减免了拍卖的手续费用达上百万元……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集资款才能绝大部分返还给投资者。如果没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没有艰苦扎实的清查工作,清退的比例最多只能达到70%。
加强投资风险教育迫在眉睫
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现的问题。必须看到,投资是有风险的。一般来说,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与风险成正比的。对那些买股票、债券的人来说,不仅表示着这些人有发大财、赚大钱的机会,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正当的经济活动如此,而如果参与的经济活动是违法的,风险自然就更大。长城公司未经国家批准,采用欺诈手段集资,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这一案件说明,人们不仅要增长金融、债券的有关知识,更要增强投资的风险意识。
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发生,使我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沈太福把持下的长城公司利用大众投资心理,钻了前一时期金融秩序混乱的空子,使国家、企业、个人都蒙受了一些损失。最近一个时期,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整顿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这就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沈太福及其有关人员涉及的贪污、行贿、受贿等问题,正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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